浅论比例原则在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运用
2017-08-12赵思思
新西部下半月 2017年7期
关键词:比例原则
【摘 要】 本文在论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对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发展重要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在坚持比例原则下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问题,并对坚持比例原则规范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由裁量权在立法、执法、司法方面的应用的路径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 比例原则;自由裁量权;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我国实际相结合,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行政权有着比非自治地方政府更为丰富的内容,其在行使行政权管理民族地区内部事务的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也更加广泛。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权的核心,其自身有着极易被滥用的特性。而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上的“帝王条款”,蕴含着公正平衡的基本理念,它通过调整手段和目的、公益和私益之间的关系,能够妥善处理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对抗关系,有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其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因此,将比例原则运用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将有助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科学配置行政职能,建立良好的行政运行机制,保障民族自治地区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自治地区的社会稳定,实现民族自治地区社会治理的法治化。
一、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的重要性
我国最早的自由裁量权概念体现于1983年王珉灿主编的《行政法概要》,该书提出:“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当的方法的,是裁量的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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