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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中世纪城市行会与市民社会不同之处探析

2017-06-26沈芝

新教育时代·教师版 2017年20期
关键词:市民社会行会城市

摘 要:西欧中世纪城市行会的经济活动和基本职能体现出中世纪封建体制下城市经济的商品性和市场性,而这种经济方式也决定了西欧中世纪城市市民社会的构成和特征。市民社会也深刻地反映了行会组织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文以学者较少涉及的一个角度契入,即以行会和市民社会作为契入点,从经济与社会史角度出发,力图探讨以西欧中世纪城市为载体的经济和社会组织——行会和市民社会之间互相区别的关系,进而重新审视西欧中世纪城市的发展脉络及走向。

关键词:西欧中世纪 城市 行会 市民社会 不同

一直以来,学术界多局限于本学科孤立的阐述西欧中世纪城市的行会或市民社会。实际上,从历史学角度来看,以西欧中世纪城市为载体,居于城市之中的行会和市民社会集中体现了中世纪城市经济与社会方面的特征。关于西欧中世纪城市的行会组织,学者们存有多种看法。笔者则认为,行会作为西欧中世纪城市的重要组织形式,建立在简单商品经济的基础之上,系封建性质的经济社会组织,包括商人行会和手工业者行会,具有经济、政治、社会的多重职能。特定的生产方式和经济活动决定相应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结构。中世纪城市的这种行会经济组织形式也决定了中世纪城市市民社会群体的构成和特征。至于市民社会,学者们从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多角度进行了定义。本文涉及的市民社会指的则是存在于西欧封建城市中的市民社会,特指西欧中世纪城市中与行会组织以及简单商品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社会群体,具有自由性、法治性和契约性的明显特征,区别于封建领主和近代资产阶级。而作为中世纪城市经济和社会特征——行会和市民社会的内涵、组成乃至发展具有不同的轨迹,但是二者应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因此,城市承载着行会和市民社会,而行会和市民社会的区别、联系和发展体现了城市的发展脉络,也基本反映了西欧中世纪城市整体特征和发展轨迹。

以西欧中世纪城市为载体的行会和市民社会,是中世纪城市最具代表性的经济和社会组织,它们是密切相关,互相影响的。事实上,有的学者认为,行会尤其商人行会就是由市民组成的;行会不仅仅是城市社区的附属物,而是城市人口成为市民组织的外在具体的表现;市民和行会是等同的,行会法成为了城市法等等看法。这些观点显然是不全面的。行会和市民社会虽然互为影响,但是二者分属城市经济和社会两大不同部分,是有区别的。

首先,行会和市民社会的成员是不等同的。虽然学者们对西欧中世纪城市的市民内涵有不同看法,但是他们基本认可市民是“中世纪城市中有能力支付一定款项如支付一定份额的赋税,并拥有住房的居民,同时需承担市民义务和拥有司法权利。”[1]而行会成员则可以从外来者中招募,当然也可以招募市民。市民一定拥有自己住房,而行会成员不必如此。例如,“在南安普顿(Southampton),一些个人是城市或城市中被选举的成员,但不属于行会人员。一些法律文献中记载市民和商人之间发生诉讼,显然二者的身份是不同的。”“行会和市民社会区别的另外一个最有力证据是妇女可以成为行会成员但她很少成为市民”。[2]妇女可以同时从事商业和手工业,所以她们加入行会是毫不为奇的。

第二,行会和市民社会的管理机构不同。例如,“在英国城市伊普斯威奇(Ipswich),国王约翰授予城市特许状之后,城市管理机关需要选出2名地方行政官员和4名督察官,并且需要选举出12名官员来管理自治市镇和拥有一定的司法裁定权。这些被选举出来的官员需在市民面前宣誓。”另一方面,行会像商人行会应该拥有城市议事会选举出的有效、合法的成员作为市政高级官员,同时要有4名有效、合法男子作为会员来维持管理行会。因此,西欧中世纪城市存在相对完善的市政系统管理市民群体,其成员可以选举产生,也可以来自行会成员。至于行会,它则有一套较市民社会管理体系更加严谨、完善的管理体系。手工业行会、商业行会;师傅、帮工、学徒;行会行政管理机构、行会内部法庭,不同程度、不同层次的反映了行会内部管理的状况。

以城市伊普斯威奇(Ipswich)为例表明行会和市民社会由不同的官员、不同的目的和不同的管理机构。城市屈从于一套官员制度,而行会则另外一套制度,二者的条例规章也未被编入同一文献中,城市的则被纳入《末日审判书》中,而行会规章则被编入另外的册子中。但二者记载的文献同时证明了行会更多的时候仅仅是商人或手工业者的私人团体,行会制度是整个社会一部分,其主要官员也是由城市议事会选举产生的。这与由全体市民选举的市政官员是不同的。所以有的城市的市民和行会成员是由不同人员组成的,有的甚至是相互对立的。如妇女可以加入行会,但很少可能成为市民。行会成立主要以管理贸易和手工业为目的,几乎所有的规章涉及的是手工业、商业等相关法律条款。所以,行会并不能支配管理城市,也并不能等同于市政管理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不能过分夸张行会和市政当局的区别。在一些小城镇几乎完全置于商人管理之下,行会成员如商人行会几乎等同于市民,行会大厅成为城市的重要建筑,甚至成为了市政大廳。行会成员也成为了市民争取自由反对封建领主的重要支持者。

第三,行会和城市所获取的特许状也不相同。后世部分学者认为每个自治市应该建有行会组织,但事实并非如此。从特许状的内容我们总能发现,市民被授予行会及其他惯常的特权,显然行会的特权仅是大量特权中的一部分,而并不包含所有特权。“这在授予托尔(Toul)、伦敦(London)、奥莫尔(St.Omer)等城市特许状时均有所体现”。至于市民的特权则主要包括司法权、自治政府权和免除赋税的权利。而行会的垄断权和贸易的自由权对于市民来说有时并不是完全必须的。因此,城市自由权的授予和行会特权的授予来自完全不同的特许状,这从另外一个角度表明了行会并没有完全成为市政当局的基础。一些资料表明自治市镇中不一定有行会组织的存在,尤其是市政管理不甚完善的城市中。

总之,行会和市民社会的内涵、组成及其发展轨迹是不同的,但是二者应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所以,城市承载着行会和市民社会,而行会和市民社会的区别、联系和发展体现了城市的发展脉络,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二者的关系也基本反映了中世纪城市整体特征和发展轨迹。行会作为中世纪城市的经济组织、市民社会作为中世纪城市的社会群体,三者互为依托、互为促进和影响。行会侧重于它的经济本质,具有封建性,主要由商人行会和手工业者行会组成,并具有经济、政治、社会多种职能,其历史作用是双重的,它与市民社会共同构成中世纪城市经济社会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市民社会则是建立在西欧中世纪城市经济的基础之上,是中世纪城市中重要的社会群体,主要由城市贵族、手工业者和商人以及城市下层组成。市民社会中有一整套管理机制,以保证城市的正常运转。市民社会以其自由性、法制性、契约性为特征,给中世纪城市社会生活带来了巨大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近代城市的前身。因此,城市是载体,行会、市民社会是这个载体下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城市如同盘子,其中容纳着行会和市民社会;城市如同基石,托起了行会和市民社会这两块石子。行会、市民社会成为了西欧中世纪城市的重要特征,进而使中世纪城市成为了西欧封建文明一个重要特征,与乡村并存构成了西欧封建社会两大体系。

参考文献

[1]A.布莱克《行会与政府》(A. Black, Guild and State)新不伦瑞克和伦敦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34页。

[2]S.A. 爱波斯坦:《欧洲中世纪行会的劳动工资》(S.A. Epstein, Wage Labor Guilds in Medieval Europe), 北卡罗来纳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5页。

作者简介

沈芝(1970-),女(汉族),上海市人,南开大学世界古代史博士,唐山师范学院教师,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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