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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笔品牌的知识生成与价值构建

2017-05-30姚丹刘婧怡

中国艺术时空 2017年4期
关键词:品牌

姚丹 刘婧怡

[内容提要]通过田野调查的方法对于传统的制作工艺进行细致整理,同时结合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唐宋时期等不同阶段的主要制笔技艺进行比对,以定位其品牌中所根植“工艺性”内涵的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揭示其制作工艺标准与文人交往沟通的必要性,从而塑造其“知识性”和“品牌性”特质。

[关键词]品牌 知识生成 价值构建

一、湖笔制作的“工艺性”

传统的“工艺性”特征需要通过每一道具体工序体现,源于从业者的协作精神和工匠态度,所以,湖笔自元以来名闻四方。

1、善琏湖笔传统制笔工序的历史演变

秦汉时期的制笔技艺表现为“纳入式”的确立和披柱法的使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制笔工艺的细化与工序的步骤化,从而形成了笔料、结头、择笔和装套四大工序。进入到唐宋时期,宣州成为全国制笔中心,将精英笔工群体与文人墨客的交往带入到毛笔历史中,成为地域性毛笔文化内涵的核心组成部分,在制笔工序上主要表现为继承传统,但品种上涌现出新产品,即鸡距笔和散卓笔。

直至元代湖笔兴起,延续古法,在清同治时期的《湖州府志》中有关于其工艺的文字记载,相关内容还是沿用(三国·魏)韦诞《笔方》中记载,但实际情况并不如此。

湖笔在制作上,从古法中凝练出“四有”,具體说来就是一枝合格的产品必须“有被、有芯、有柱、有副”。“被”是指表面之颖,“芯”是指内里之毫,“柱”是指骨干之锋,“副”是指笔中之兼衬。由此“四有”再结合“尖圆齐健”共同构成了湖笔的个性化特征。在工艺上又分为笔料、水盆、结头、蒲墩、镶嵌、装套、择笔和刻字八大工序,其中进一步细分为七十二道子工序(另一说是有一百二十多道)。相比于历史上毛笔制作工序,水盆和镶嵌工序是湖笔所独有。究其原因如下:

其一,笔工考虑到以竹木为笔杆在水和墨长时间侵蚀下易腐朽,因此在笔头镶嵌进入骨质(牛角)制成的腔体内,将其另一端与笔杆联接,这样借耐用的材质替换掉先前易损的材质,由此可达延长毛笔使用寿命的目的;另一方面出于美观,不同材质间的搭配,增添了视觉和触觉上的丰富性和使用乐趣。因此,该工序是属于对笔管材质用湘妃竹、凤眼竹以及红木、檀木等为笔杆材料,再用牛角等材料进行镶嵌,具体工序分镶头、镶尾两种,镶嵌的斗状分为直斗、三相斗、京楂斗、葫芦斗、喇叭斗等。

其二,水盆工艺是由“茹笔”转化而来。“茹笔”是在制笔过程中用唾液来整治毫锋的一道工序,也有“制笔谓之茹笔,盖言其终日含毫也”(清粱同书《笔史》)之说,达到“择其精粗”的效果,后来由于制笔水平的提高,被水盆工艺所取代“今制法如故,而茹笔之名隐矣”。加之湖州自然条件优越,资源丰富,适宜制笔,尤其是“为水分关系湖州苕雪之水,自天目山来源,经过城南钱山漾后,水流沉淀方清,胶合力益密,其校验可参考湖州出产之羽毛扇,以及袁家汇菱湖所卖之豆腐可知,故笔毫自有其天然胶合性,此为第一不同之点。”故笔毫因水的胶合力而变得易于打理,使得制作效率与品质提升。另外,据实地考察得知,此工艺为清一色女性完成,可能由于笔毫细微,需要足够的耐心和细心才能完成,故此工序女性更能胜任。

总之,湖笔工艺的进一步细化,一方面是毛笔工艺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另一方面,则是地域特性使然,“……人性敏柔,而慧儒风盛于东南,自湖学始,急进取,善于图利,奇巧技出焉……”。故在这两方面共同作用下,才使得“吴兴毛颖之技甲天下”。

2、传统善琏湖笔的质量标准“尖圆齐健”

有关毛笔的质量标准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并确立的,其中融合了使用者的感受和制作者与之相应的体悟,二者的互动从而促使了制笔工艺的改进与提升,最终形成所谓的“尖圆齐健”。与之相关的介绍,需要凭借(宋)苏易简《文房四谱》“笔谱”中的摘录,以及(清)粱同书《笔史》中的补充,由此方能框定毛笔质量标准形成的历史轨迹和湖笔标准的确立。

因为笔毫之“健”来自书画家最直接的触觉体验,最为在意,且直接影响书写效果的,因此文字描述丰富而具体。除对于笔毫“强壮”的基本要求以外,还有在此基础上派生而来表现它不同程度的“轻健”、“劲健”、“软健”和“道健”。而“圆”是笔工在制作过程中对笔头形态的抽象概括,对于书写者并无直接影响,故记录的内容较少。总之,笔工对于“尖圆齐”最为看重,因为这三条是在其制作过程中可见、可触和可感,故产生了湖笔特有的口诀要领如:水盆工序中强调“肩架齐,黑子明”和“三齐一清”(顶峰齐、肩胛齐、下根齐、锋颖清澈);结头工序中“需要严格控制笔头粗细均匀统一,达到不脱毛,不松底,无偏顶”;装套工序要求“笔杆圆直,弯度不超过O.2公分,无塌皮,挤口准,无座底”;装套工序则是“按工艺要求做到笔身外表无杂毛,尖毫盖毛肩胛齐,勿露骨,羊毫锋颖清秀,明澈”等内容都是直接或间接对于“尖齐圆”三要诀的反映。

在粱同书著《笔史》中记录了有关“尖圆齐健”并列表述的内容“笔之制:妮古绿云:笔有四德锐齐健圆。考槃余事云:制笔之法,以尖齐圆健为四德。”,由此推测在明代中后期确定了毛笔制作标准,同时被《同治湖州府志》收录,故被后世历代湖笔工匠奉为圭臬。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苏州湖笔在此基础上,还发展出“三义四德”,除“四德”(尖圆齐健)外,还派生出“精、纯、美”,分别指“制作精良”、“选毫纯净”和“配料合理”。

二、湖笔中承载的“知识性”

湖笔中承载的“知识性”主要表现曾作为贡品的历史和文人趣味的融入等信息综合而来。

1、明清时期作为贡品的湖笔——御用气质地叠加

湖笔的“知识性”是其经久不衰的根本属性之一,由“工艺性”派生而来,其中包括与之相关的历史故事和传说,比较典型的有“弘治时,吴兴笔工造笔进御,有细刻小标记云:笔匠施阿牛。孝宗见而鄙其名,内待以小名,对敕易名日:施文用,至今犹然。吴兴笔工张永贤说”(《孝宗实录》)引文中虽未直指“湖笔”,但从“吴兴笔匠施阿牛”进献所制之笔而被明孝宗赐名的故事,说明了“湖笔”被帝王所认可。还有一例,即陆颖传人陆文豹,在沈梦麟的《赠笔生陆文俊》诗中:“呜呼颖也收声久,诸孙文豹昌其后。承恩玉几天回光,怀宝东吴不轻售。”指明他所制之笔因受到皇家赏识成为御笔,而不肯轻易售卖。与湖笔相关的“御用”经历,还有“岁半,笔料,笔管共一万三千五百八十七筒,山羊毛一十斤五两,兔皮一百二十八张,香狸皮九张”与之呼应,说明了除进贡御笔以外,还向宫廷提供制笔原料,间接说明当时湖笔业进入到宫廷的朝贡体系,并随后延续至满清(见图一)。

另据北京故宫学者吴春燕推断图(图一左图)为“清嘉庆、道光时期,由于考据学盛行,书法风格多样,羊毫毛笔遂因适应需求而为文人广泛接受,并成为浙江湖州(当时全国最负盛名的制笔中心)毛笔的主要产品。清代宫廷用笔亦与社会同步变化,……。从羊毫笔的兴起及清宫廷用笔的变化分析,玉笋笔应是清中期之后贡进宫廷的湖州毛笔”。在他对图(图一右图)的分析中引用清人沈初著《西清笔记》记载:“浙省供御之笔……有名经天纬地者,管中藏四笔,尚可用,微嫌其锋短少滞,其余虽饰适于用。”也呼应了先前的推测,表明清代浙省延续了前朝为宫廷提供御用之笔的传统。

此外,创立于1830年的贺莲青笔庄,其所制之笔因秉持“制作精良,选材考究”成为朝廷贡品,受到道光、咸丰、同治、光绪和宣统五位皇帝的青睐。现藏于故宫博物院的贺氏制笔“腾蛟起凤”,乃是当年慈禧身为懿妃赠送给咸丰帝寿诞的礼物。至此,上述内容充实了湖笔的“知识性”内涵,同时叠加进了“御用气质”,使其成为同类型产品中的品质代表。

2、湖笔中的文人故事

外埠笔店极力经营与当地知名文人的往来,因此无论是出于产品推广宣传还是迎合特定使用人群,都共同构造了属于该产品特有的“文人故事”。

(1)“金不换”与鲁迅

“金不换”是绍兴卜鹤汀笔店的主打产品之一,原名“本京水”,因其選料精良,制作考究,经久耐用,倍受好评。该店由善琏人卜鹤汀创建于清同治四年(1865年),以售卖湖笔闻名,位于绍兴城内水澄桥北首东侧。此款产品以狼毫为主,紫毫为辅兼毫笔,适写小楷。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为“金不换”,借意于《墨经》:“凡墨日日用之,一岁才减半分,如是者万金不换”从而得名。

“金不换”声名鹊起则是因为实惠好用受到大文学家鲁迅先生的青睐,称赞其为“每枝五分的便宜笔”。后据周建人先生回忆,鲁迅先生离家以后,无论去哪里都用它,在此笔下诞生了众多作品,并伴随其一身。他本人也因此留下“我并无大刀,只有一枝笔,名日金不换”的名句。因此,“金不换”成为该店名品。

(2)“王一品”产品名称中的文人字号

“王一品”是湖州当地的一家百年老字号,据传由一位王姓笔工创店于清乾隆六年(1741年)。该店的特色之一,便是在部分产品名称中用文人字号,命名不仅雅致独特,而且背后还有“故事”。其中典型产品有“精品鼎堂遗爱”(实为长峰白云笔,“鼎堂”为大文学家郭沫若先生字号)和“元白锋”(“元白”为大书法家启功先生字号,该笔为仿宋麻毛笔)。前者反映出郭老对该品牌的喜爱,曾多次为该店留下墨宝。如在1961年王一品斋笔庄创立220周年之际便赋七律诗歌一首:“湖笔争传王一品,书来墨迹助堂堂。蓼滩碧浪流新韵,空谷幽兰送远香。垂统以还二百二,求精当作强中强。宏文今日超秦汉,妙手千家写文章。”另一首名为“铁画银勾——题湖州笔店一品斋《湖州颖谱》”(银钩铁画,刚出于柔。何况刀笔,纸是石头。阴阳辟阖,岳峙风流。以赞湖颖,询足千秋);有关后者的来历,据王一品斋笔庄的副经理许剑锋回忆,1993年在启功先生的委托下研制这种宋代就已失传“掺之以麻”的毛笔,通过“掌门人”许阿乔与笔工朱亚琴师傅的共同努力下,历经3个月终获成功。后来该笔荣获“1994年获亚太国际贸易博览会金奖”,因其杰出的书写性能成为了启功先生的至爱,也成为了“王一品”的代表性产品。此外,该店还有“石獾”和国画家潘天寿先生,以及“苕雪流芳”和著名作家沈雁冰之间的故事。

湖州笔工在与文人交往的过程中将其“名号”或故事巧妙地植入到湖笔具体产品名称之中,不仅显现出各地湖笔品牌价值中的差异性,也强化和丰富了湖笔的“知识性”内涵。

三、湖笔经营中的“品牌性”

湖笔经营中的“品牌性”是在其商品化程度增高以后得以强化的。因此,在民国初期的文献资料中,除湖笔店之间存在“品牌”之争以外,还有非湖州籍的笔店倚仗“湖笔”之名做大,由此强化了湖州籍笔商的“品牌性”维权意识。

民国时期外埠湖笔店林立,同行业竞争日益激烈,以“前店后坊”的制售形式再难以为继,因此逐渐形成从原产地善琏采购半成品或成品以供其不足的情况,商家借助广告以说明之:

本店自制湖笔徽墨:店一地也,物又一地也,美其名曰“自制”,是不啻自供,其欺伪为,或曰不然。售货在此,工场在彼也,推是说,以求之以一工场。由湖州而跨徽州可谓世界第一大制造厂矣。或曰不然,彼两地工场各一也,是说也颇足以饰其欺然以吾观焉,实不仅此彼柜台以内之第三工场出货,当较多耳。

(特别招牌汇志:本店自制湖笔徽墨,娱闲录[J].四川公报增刊,1914(10):42)

从引文可知,该店以制售湖笔徽墨为主要经营项目,通过报纸广告说明为何称为“自制”,交待出制作地与销售地各在一地,以示诚信。民国时期的笔商凭借报刊媒介进行品牌宣传的案例屡见不鲜,还有江西籍笔工成立的上海周虎臣笔庄,也主打“湖笔”牌(见图二)。

另由上世纪30年代在上海周虎臣分店做过择笔工的92岁湖笔名匠吴尧臣回忆,江西文港虽然也是毛笔产地之一,但湖笔声名在外,销量佳。因此“周虎臣”请善琏笔工制售湖笔,从而使得生意兴隆。随后,从苏州发展到上海,最终由善琏人掌门1。然而,在其成长发展过程中尤其注重自身品牌的维护,从下例可见:

“实业部诉愿决定书诉字第二八七号

诉愿人周虎臣笔墨庄傅锦云,年五十八,男江西临川人,笔商,住上海法租界兴圣街第六十八号。

代理人王亢侯律师,住在上海法租界爱多亚路第三九号。

右诉愿人因不服商标局对于“周虎臣”商标再核驳之审定,提起诉愿,兹依法决定如左:

主文

商标局第二五七九号核驳审定书及第二四九号再核驳审定书撤销之。

……

理由

本案争执关键,在于自己之商号名称能否作为商标呈请注册之一点。查有他人之商标名称者,不得作为商标,呈请注册,但已得其承诺时,不在此限。为商标法第二条第八款所明定。是以他人之商号称为商标,只须其承诺,即得呈请注册。则以自己之商号名称为商标。依法当然得呈请注册,毫无疑义。至同法第十四条法意,系谓以自己之商号为商标,有无专用效力,应视其使用方法是否普通以为断。并非谓自己之商号,不得作为商标呈请注册专用。尤为明显。本案诉愿人以自己商号“周虎臣”名称为商标,尚非以普通使用方法表示者。即非普通使用方法,依法自应准予注册专用。商标局一再核驳,认为该商标文字,为自己商号名称,该项字体,又无特别构造,违反商标法第一条第二项特别显著之规定、殊嫌误解。

依上论结,诉愿人之诉愿为有理由,爰依法决定如主文。

实业部部长吴鼎昌

中华民国二十六年三月二日”

(商标公报:1937,135:13-1)

同类事件还发生在上海李鼎和笔墨庄(该店创始人也是湖州善琏人),该店初创之时,以创办人姓名命名为店号,“李鼎和”因无字体上的特殊处理,有悖于民国时期的“商标法”,由此产生纠纷,在此例中,店主通过代理律师王亢侯多次与商标局交涉。(实业公报.1937,322:75-764)

不仅如此,在1940年的杂志《医药之声》(7期,50页)中载:“本社服务部,特向上海老周虎臣,办到各项笔墨,在社发售,又向该号主人约定,用上等原料,加工监制,新式毛笔两种,一为‘杏林花放,一为‘橘井泉香极适合医生药店之用,笔杆上皆刻有本社督制字样,其他狼毫,羊毫,徽墨,莫不应有尽有,按周虎臣笔墨,早经国内外驰名,市场所卖,真货固多,假冒者亦难避免,故用者每生怀疑,本社服务部,除向该正号特约选料精致者外,其他字号概不兼办,故敢力保无伪,而为用者所乐购云。”说明上海老周虎臣名声响亮,深受各界人士喜爱,故该号寻求法律途径极力维护其品牌。

由于李鼎和、周虎臣多次向商标局申诉无果,只能依法调整,故周虎臣最终申报“周虎臣锦云氏”(如图三)

而“李鼎和”则以“鼎牌”注册,早在1907年李维清撰《上海乡土志》(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101)中载“吾邑商务颇盛,就其最著者言之,则有陆翔熊之鞋,陈天一、老万泰之帽,李鼎和之笔,曹素功之墨……”已扬名沪上,可见后来数十年间品牌维护之不易,故有“李鼎和笔墨庄同心一德守成信约”流世。其中核心观点就是,因祖辈创业艰难,其传人不得随意再以“李鼎和”或“鼎和”名义在本埠另设笔庄,如要以此名增设支店必须得到全体传人的同意(见图四)。

因此,才产生了后来苏州周虎臣的“虎牌”,杭州邵芝岩的“芝兰牌”,上海李鼎和的“鼎牌”和杨振华的“如意牌”等。

以上内容是关于相关湖笔品牌在民国时期依法申办的经过,下文中将引用两段藏于苏州市档案馆的历史资料,以说明在清末的苏州湖笔笔店因品牌间产生的法律纠纷及其申诉经过。

档号114-001-0022-024归档年度1911文件题名:杨二林堂请究华经魁昌刻笔枝案责任者:苏州商务总会成文时间:1911-10-17保管期限永久

八月二十六日

一件杨二林堂请究华经魁冒刻笔枝案

主席吴似村

理案员蔡柏候蔡健安邓椿如

据二林堂呈验二林第一支及京水两种均刻二林字樣并x华经魁业票一X请究罚等因据华荣福在桃花坞开设笔店牌号华经魁未故冒牌

想系伙徒私做惟业票XX是真以后不做再有此种二林笔枝刻售求宽免罚等情查华经魁业票既真所刻第一枝京水笔不应冒用二林字样再三劝令晷认罚款据华荣福情愿罚洋四元充作赈款嗣后如再查出冒牌等情情愿X凭按照商律究办改造均各位遂签字以据

宣统三年八月

二林堂杨二林堂

执事钱凤详押

被华荣福押

证唐鼎茂押

档号114-001-0184-002归档年度1911文件题名:关于杨二林堂和伺二林齐店纠纷议案责任者:苏州商会成文时间:1911-09-05保管期限永久

杨二林堂以何文卿冒刻二林第一枝及仿古京庄笔支隐戤牌号请为禁止兹据何文卿称渠店牌号系属伺二林斋并非戤牌所呈仿古京庄笔支并非伊店所制惟二林第一枝确与杨二林堂所制无甚区别嗣后情愿于笔支上改刻第一枝三字下旁刻明何二林斋字样此外各种花色笔枝均于笔名下旁刻明何二林斋字样所有前X制成之笔一律补刻何姓字样以示区别至招牌门面横披本系伺二林斋笔墨铺字样惟短挂系二林斋笔墨铺字样应请免再重换等情当经询据杨二林堂执事钱凤祥等和平劝理X愿遵允各无异言日后如有不照以上所称情形查有各种笔枝并为加刻伺二林斋字样应按商律议罚两造均各签字承认存会为按

宣统三年七月十三日商会议案

杨二林堂代表执事钱凤祥X

伺二林堂斋店主伺文卿赵以中

上文说明的内容是在清末苏州笔店“杨二林堂”(由湖州籍笔工创办),因“伺二林斋”(非湖州籍笔工创办)未经其许可擅将“二林”刻在所售笔杆上,侵犯了前者的权益,经过法院审判胜诉,要求后者在侵权产品上补刻“伺二林斋”四字以作区别。

四小结

湖笔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湖笔文化,由其传统制作工艺、笔工与社会上层文人间的交往以及笔商对湖笔品牌的苦心经营等综合构建而来。

(特邀编辑:练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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