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生态治理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制度安排研究
2017-04-10王超
理论观察 2017年3期
关键词:生态系统
王超
摘 要:政府作为生态治理主体,应从生态补偿的生态学维度、经济学维度、法学维度出发确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为了实现海洋生态补偿的常态化机制,应该由政府来主导按照科学的生态系统方法建立运行规范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在此基础上建立由政府主导型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从建立健全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相关法律制度框架、建立环境产权市场以形成沿海企业排污权交易机制、建立海洋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規范及加强海洋生态补偿的宣传教育等四方面着手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的补偿机制建设。
关键词:政府生态治理;生态补偿;补偿机制;补偿资金;生态系统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03 — 0080 — 03
近年来,我国海洋经济发展迅速,对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也正在加快进行,但目前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模式大多都是在围海造田的基础上,由政府主导的港口经济和临海工业过于单纯的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对海洋生态的保护。由于当前海洋生态资源产权制度的缺失、生态环境统计制度不健全、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及其功能的评价水平欠缺、生态资源经济价值无法在国民经济核心指标内体现以及企业环境会计制度的空缺,直接导致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缺乏有效的体制基础与机制条件。为此,从政府生态治理的角度应加强对国内海洋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补偿标准制定研究、补偿机制制度安排以及相关政策模式设计研究。……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