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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在发展林下经济中的作用研究

2017-03-06刘忠勋

商情 2016年46期
关键词:合作社林下经济作用机制

刘忠勋

【摘要】完善合作社在发展林下经济中作用的运行机制是合作社健康发展的理性选择,是发展林下经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关键词】合作社 林下经济 作用机制

一、农民合作社在发展林下经济中存在的问题

(1)发起人带动型的合作社问题。在发起人带动型的农民合作社组织中,能人带动型合作社的出资由发起人与核心人员承担,其他社员只是入社但未入股,主要通过购买生产资料、技术服务、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享受优惠服务。能人合作社中的出资人之间是合伙关系,与社员之间是服务社员关系。能人合作社对社员管理松散,效率较低,民主管理机制、盈余返还机制没有建立的问题。在企业带动型的合作社中,利益联结机制松散,农户只是通过企业抵御来自市场与自然风险。企业的趋利性使企业并没有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按照交易额返还。农产品供应丰富时收购价格打折扣,在产品稀缺时把产品卖给出价高的收购商。企业章程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利益关系形同虚设。在项目依托型的合作社中,问题主要表现为:提取折旧问题。项目资产主要是政府投入,由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如何在效益中提取折旧,利益又如何分配给社员,怎样实施监督与管理,以及合作社资产所有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相互交错,其中的管理权主要集中在村集体或者核心社员中,政府部门干预较多,非核心社员参与管理的程度较低。

(2)股份合作型合作社问题。在股份合作型合作社中,资金股份合作体现了农民有资金入股,在生产合作的同时开展信用合作。由于这种合作社的资金链接投资社员的关系比较密切,社员对合作社的生产发展关切,但是由于普通社员投资数额小,或者那些自己的少量闲散资金入股以此获得贷款资格以期获得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回报。现实中,能够有实力投资入股的并不是当地的合作社成员。所以农民合作社发展缺少资金是个主要矛盾。农民手中的那点积蓄又不敢冒险投到合作社中。在资源股份合作中,农民把自己承包的农(林、水)地股份入股合作社,合作社按股份红。主要问题表现在,由于资本、技术、人力等资源可能掌握在少数大股东手中,因此决策权也往往掌握在他们手中,其他入股较少、投资较少的社员在参与决策和管理机会就会减少。同时,由于存在利益分配机制不规范问题,可能会出现资本联合驱逐劳动联合的利益,使那些以劳动作为投资条件的农民的利益受到影响。

二、完善农民合作社在发展林下经济中作用的运行机制

(1)内部管理机制:应体现民主与效率。由于我国正处在向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时期,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也存在着合作社成立初期多数社员不愿承担合作社的经营风险,形式上入社,实质上不入股,对合作社的管理不关心,合作社的决策完全由合作社的发起人或者主任做出,无法体现应有的管理效率。鉴于此,社员应改变那种入社不入股的现状,社员既入社又入股,这样有利于社员对合作社发展前景的关心、对自己应享受到的实际利益的关注,关注日常的管理与决策,有助于完善合作社的管理制度,使决策权来自于全体的投资者,增加社员对合作社决策的认同感。同时,由于投资入股面临着风险,入股社员非常关注自己的表决权。在合作社理事会核心成员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的情况下,可以不断提高合作社的管理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

(2)分配机制:利益共享与公平兼顾。现行的合作社分配机制基本上是按照交易量返还的做法,这虽然有利于那些不担任何风险的社员,但是对于发起人或者企业以及核心成员来说,这种利益分配没有体现在资金投入、合作社的管理以及开拓市场中的贡献,有失公平,使合作社的发起人付出较多,影响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合作社存在着多种形式与多种利益分配方式,以及合作社中的成员经济实力及投资多寡不同可能导致按投资股分配利益的区别,影响了利益共享。必须通过合作社章程使全体社员包括发起人在内均衡持股,利益均沾,兼顾了公平,同时,对于发起人、其他社员在合作社的管理以及开拓市场中的贡献应当有相应的收入比例。

(3)科技服务机制:上挂下联的平台作用。有众多的科技服务主体可以为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多种服务,比如,政府有关部门、农业推广机构、科研院所、农业企业以及有关的社会组织,可以从这些主体获得林下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创新技术、创新人才、产业发展信息、生产资料以及项目资金等多种服务。所以,合作社为农民发展林下经济提供了非常广阔的服务平台。

(4)农业生产服务机制:因地制宜与多种形式。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就用法令的形式规定了农民可以选择不同的土地经营方式和流转模式,选择多种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作社可以根据农民劳动力不足或者缺乏技术等现实情况,可以给农民提供代耕代种、施肥打药、代收代卖,还可以给农民提供农地林地流转等服务,由合作社对内统一经营、投资入股服务或者统一对外流转等服务等。

(5)信用合作机制:对内不对外的封闭运行。合作社开展的“信用合作机制”有着严格的政策法律规定。其中,“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来自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同时,农业部等《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对封闭运行的信用合作机制也有相关要求。现在概括为:明确规定信用合作的范围——合作社成员内部开展,对内(合作社成员)不对外(非合作社成员);信用合作的基础条件——有产业基础、带动力强的合作社;利益分配原則——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不搞承诺——不承诺固定回报、不高息揽储;明确的财务管理制度——单独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内部管理,加强风险调控;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明确信用合作的审批与监管部门并建立起严格的监管制度。

(6)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机制:自律与信誉保证。由于近年来的一些林下产品的生产追求数量与产量,导致在生产过程中滥施化肥、农药的现象较为严重,导致一些林下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对林下产品种植与养殖过程中实施标准化生产和林产品的质量追溯是保证其最原始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自律机制的建立可以使林下产品质量得到保证、信誉得到维持。但是,这个质量信誉保证的过程需要合作社严格规范社员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的使用,规范生产技术标准,从种植、生产、到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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