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冤案的形成原因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2017-02-14胡嘉桐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胡嘉桐
摘要:刑事冤案是指无罪而被判为有罪并受罚的已生效判决案件,刑事冤案的发生严重背离司法公正原则。刑事冤案在司法实践中不易避免,主要原因在于侦查过程中刑讯逼供未能杜绝;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权未能获得充分的行使,事实认定存在欠缺;整个司法过程中司法权未能独立行使。
关键词:刑事冤案;刑讯逼供;辩护权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119-02
公正,即社会公平与正义,为司法的核心价值,然而,实务中不是所有案件都能实现这一价值。其中,刑事冤案是司法不公的最大体现。近年来,媒体上曝光了若干刑事冤案,典型案例如佘祥林案、杜培武案、李化伟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引发了社会各阶层及部门的广泛关注。
一、刑事冤案的界定
在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对刑事冤案的界定存在着不同的标准,尚无统一界定。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一人按照最后决定已被判定刑事罪而其后根据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确实表明发生误审,他的定罪被推翻或被赦免的情况下,因这种定罪而受刑罚的人应依法得到赔偿,除非经证明当时不知道的事实的未被及时揭露完全
是或部分是由于他自己的缘故。”
将上述联合国的相关规定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本文认为,刑事冤案是指无罪而被判为有罪并受罚的已生效判决案件,即无过而受罪,谓之冤。
由于刑事诉讼是一个发展过程,自立案、侦查到起诉、审判,每后一个环节都是对之前环节的审查和纠正,所以只要诉讼程序尚未结束,就不能认定冤案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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