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无效辩护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2017-06-05李本森
北方法学 2016年6期
李本森
摘要:美国不仅有世界上最严密的刑事诉讼规则,还有非常完备的辩护律师制度。其中,刑事诉讼中的无效辩护规则是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最有力的救济措施。美国最高法院确立的无效辩护标准包括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基于提高刑事辩护的质量,确保刑事被指控人的辩护权的真正实现,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无效辩护制度,从立法和司法上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律师刑事辩护规則和律师职业伦理规则等。
关键词:刑事诉讼 辩护权 有效辩护 无效辩护
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6-0140-10
近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界关于程序性制裁的理论研究主要涉及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程序性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诉讼行为无效问题。山实际上,在刑事诉讼中还存在辩护律师的辩护行为存在重大瑕疵而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可能导致诉讼行为无效的问题。我国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将律师的刑事辩护权扩大到刑事侦查阶段,无疑大大扩展了被指控人在刑事诉讼中司法人权的保护范围。但是,由于律师辩护保障的不足和制约机制的缺乏,律师辩护的质量问题堪忧,没有能够发挥刑事辩护应有的功能和作用。笔者通过对美国的刑事诉讼中无效辩护的标准和规则的考察和梳理,试图为中国刑事辩护标准的确立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美国刑事无效辩护规则的演变
193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鲍威尔诉亚拉巴马州”案件中,作出了“里程碑”式的裁决,将获得辩护律师的有效帮助作为正当程序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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