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重一定小于毛重吗
2016-12-29穆林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6年5期
关键词:受益人
文/穆林 编辑/韩英彤
净重一定小于毛重吗
文/穆林 编辑/韩英彤
在跟单信用证中,常常会要求在发票、箱单、提单等商业单据中显示净重和毛重。这样做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在商品按照重量计价时,净重和毛重可能会直接影响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支取的金额;二是在进出口清关时,净重和毛重关系到能否顺利完成报关和纳税数额。所以,在信用证单据的审核中,这两项信息是否“单单相符,单证一致”至关重要。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不同的商品种类、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交易双方对净重和毛重的要求也不同。一般来说,净重是商品去掉包装的重量,毛重是净重和包装重量之和。所以在大多数人的常识里,净重都小于毛重。但在实务中,毛重是否一定大于或者等于净重呢?
案例背景
在ICC意见470/TA.833rev中,某银行向ICC委员会提交了这样一个案例:贸易双方签订某种纸浆(PULP)的买卖合同,开证行开立了遵从UCP600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45A中的货物描述要求如下:
“ COMMODITY:××××××PULP (商品:某纸浆)
UNIT:ADMT(单位:风干重)
QUANTITY:×××(数量:×××)
UNIT PRICE:USD×××/ ADMT(单价:×××美元/ ADMT)”
受益人向指定银行交单,单据情况如下:
(1)发票上显示了毛重、净重和风干重的计算公式(毛重×92.03/90=风干重)。
(2)发票上的净重由风干重表示,净重大于毛重。
(3)箱单、保单等所有单据上显示的净重均与发票相同。
指定银行议付了单据并将其寄往开证行。开证行以“所有单据显示的净重大于毛重,不符合逻辑”为由,拒付了单据。
然而,指定银行认为此不符点不成立,理由如下:
(1)商品数量和单价与信用证的条款相符。……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