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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符点费管窥信用证实践

2016-12-29臧洁编辑白琳

中国外汇 2016年5期
关键词:交单受益人单据

文/臧洁 编辑/白琳

从不符点费管窥信用证实践

文/臧洁 编辑/白琳

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结算方式,由于加入了银行信用,相对安全,且融资便利。在我国,其不仅在国际贸易中被广为使用,也被引入国内贸易领域,且近年来,在国内贸易中的使用越来越多。

跟银行的大部分服务一样,信用证是一种有偿服务,贸易双方在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时,必定绕不开银行费用的问题。其中的不符点费只是很小的一项,但其由谁承担的问题却反映出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差异。

不符点费的相关规定

所谓的不符点费,或许称作不符点处理费更为合适。其是在开证行审核信用证项下来单发现不符点,而申请人放弃不符点、接受单据并同意付款时,由开证行从付给交单行的款项中扣除的一定金额的费用。一般是从受益人的应收款中扣费,可以视为对受益人交单不符的一种惩罚性扣款。也就是说,由于受益人的交单存在不符点而增加了开证行额外负担(比如需要发拒付报文通知交单行、需要联系申请人询问是否接受不符点等),需要收取不符点费对开证行予以补偿。

但在实务中,不符点费并非都由受益人承担。对此,国际惯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我们先来看看UCP600相关条款中对银行费用分担的规定。按照UCP600第13条规定,“偿付行的费用应由开证行承担。然而,如果费用系由受益人承担,则开证行有责任在信用证和偿付授权书中予以注明。如偿付行的费用系由受益人承担,则该费用应在偿付时从支付索偿行的金额中扣除。如果未发生偿付,开证行仍有义务承担偿付行的费用”;按照其第37条a款规定,“为了执行申请人的指示,银行利用其他银行的服务,其费用和风险由申请人承担”;c款又规定,“指示另一银行提供服务的银行有责任负担被指示方因执行指示而发生的任何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费用’)。如果信用证规定费用由受益人负担,而该费用未能收取或从信用证款项中扣除,开证行依然承担支付此费用的责任。信用证或其修改不应规定向受益人的通知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其费用为条件”;按照其第38条c款规定,“ 除非转让时另有约定,所有因办理转让而产生的费用(诸如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必须由第一受益人支付”。

不难发现,上述UCP600诸多关于费用的规定中,并没有关于不符点收费的规定。倒是国际商会对银行收取不符点费给出了明确的观点。

ICC认为,收取不符点费的理由是用来补偿处理不符点单据的额外支出,因而不符点费属管理费用(包括电话费、单据保管、跟踪申请人对受益人或开证行已通知的不符点的态度等);收取不符点费的不仅可以是开证行甚至可以是开证行的指定银行。但ICC并不认为只要交单不符,开证行就能直接收取费用,而是需要信用证预先规定。ICC第R441号意见是这样说的:“收取不符点费并非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开证行不可依据其内部或往来银行的‘习惯做法’扣费。如果开证行意图收取不符点费,则应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包括扣费标准。”换言之,如果信用证中没有不符点扣费的条款,则开证行不得扣除不符点费。此外,开证行在扣不符点费时,应在付款通知中或以单独的电文告知具体的不符之处(IF AN ISSUING BANK INTENDS TO DEDUCT A DISCREPANCY FEE, SHOULD DISCREPANCY(ICES) BE OBSERVED, THERE SHOULD BE A REFERENCE TO THIS WITHIN THE TEXT OF THE CREDIT TOGETHER WITH AN INDICATION OF THE FEE)。从这条意见可以得知,银行只有在信用证中列明将不符点扣费条款且收到不符交单后提示了不符点,才可以扣费。ICC分析还认为,这种费用应该由受益人承担,因为只有受益人可以“控制提交单据的形式和准确度”。

综上,造成不符点的是受益人,按照逻辑,谁出错谁埋单,不符点费由受益人承担,理应没有争议。然而,实务中的做法却并非如此。

实务中的不同做法

信用证中的71B场是扣费条款,最常见的描述当然是“ALL BANGKING CHARGES OUTSIDE THE ISSUING BANK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所有发生在开证行以外的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通常还会在78场再加上“DISCREPANCY CHARGE USDXX (IF ANY) OR ITS EQUIVALENT IN THE CREDIT CURRENCY WILL BE DEDUCTED FROM THE PROCEEDS FOR EACH PRESENTATION(每次不符交单都要扣除不符点费XX美元或等值货币金额)”。

不过,在卖方强势的贸易中,71B场通常也会被描述为“ALL BANKING CHARGES ARE FOR THE APPLICANT’S ACCOUNT”,即所有的银行费用都由开证申请人,也就是买方承担。既然信用证规定了所有银行费用均由申请人承担,那么,此时的不符点费用应该由谁来支付呢?

从大量实践中我们发现,就我国而言,按照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区分,上述问题有不同的答案。

在国际贸易中,即使“A L L BANKING CHARGES ARE FOR APPLICANT’S ACCOUNT(所有银行费用均由申请人承担)”,不符点费还是会被开证行从付款中扣除,也就是由受益人承担。受益人由于操作不慎,授柄于开证行,因而鲜有对开证行扣不符点费有异议者。除非开证行是无理挑剔,只要交单确实不符,申请人付款赎单,受益人承担不符点费,基本已成惯例。

但在国内信用证项下,情况却并不相同。笔者遇到过数次不符点费由申请人承担的情况。比如,开证行根据买方的开证申请书,在某国内证上规定“所有银行费用均由申请人承担”,同时又在附加条款里标明“如果交单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将从支付的款项中扣收不符点费人民币500元整”。随后,受益人通过委托收款行交来单据。虽然单据有明显的不符点(包括货物收据没有日期、发票上未注明合同号码等),但申请人不仅接受全部不符点,同意确认付款,还明确承担不符点费,要求开证行全额付款给受益人。更有甚者,申请人在申请开证时就提出,“所有银行费用均有申请人承担,包括不符点费”,对卖方的让步已没有底线。

信用证“内外”有别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笔者认为,是国内信用证的实质使然。

从国际信用证看,其首先是一种结算工具,其次才是贸易融资工具。申请人开出信用证,旨在规范受益人及时履行合同,让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地备货发运。受益人在发货交单之后,只想尽快获得款项或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对由于自身失误而损失的一点扣费并不是很看重。同时,国际贸易涉及不同国家、不同法律体系、不同文化之间的利益划分,处理纠纷和解决问题更多的是依靠行业惯例。这是多年来积累形成的被实践证明是成本最小、相对公平、可操作性更强的做法。“存在即合理”,被广泛认可,就可被普遍执行。

而在国内贸易中,买卖双方是在同一文化背景和法律框架内开展贸易。多种迹象表明,国内信用证更多地被当作融资手段,甚至脱离其正常结算功能而发展成为单一的贸易融资工具。且不说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办理国内证融资,非关联的买卖双方当有一方有融资需求时,也会要求对方接受国内证结算方式。双方协商之后,市场地位强势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为所有额外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埋单,弱势方也愿意接受,因此关于不符点费的妥协实际上构成了交易的一个组成部分和附加条件。

小小的不符点扣费,从某个方面反映出的是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在实践中的差别。目前,新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审单规则正在酝酿之中,其中的大多条款都更接近国际惯例。关于不符点费是否也会逐渐趋同于国际信用证,不再出现由申请人替受益人的失误埋单的情形呢?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单位:中国民生银行交易银行部上海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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