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符点费管窥信用证实践
2016-12-29臧洁编辑白琳
中国外汇 2016年5期
文/臧洁 编辑/白琳
从不符点费管窥信用证实践
文/臧洁 编辑/白琳
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结算方式,由于加入了银行信用,相对安全,且融资便利。在我国,其不仅在国际贸易中被广为使用,也被引入国内贸易领域,且近年来,在国内贸易中的使用越来越多。
跟银行的大部分服务一样,信用证是一种有偿服务,贸易双方在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时,必定绕不开银行费用的问题。其中的不符点费只是很小的一项,但其由谁承担的问题却反映出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差异。
不符点费的相关规定
所谓的不符点费,或许称作不符点处理费更为合适。其是在开证行审核信用证项下来单发现不符点,而申请人放弃不符点、接受单据并同意付款时,由开证行从付给交单行的款项中扣除的一定金额的费用。一般是从受益人的应收款中扣费,可以视为对受益人交单不符的一种惩罚性扣款。也就是说,由于受益人的交单存在不符点而增加了开证行额外负担(比如需要发拒付报文通知交单行、需要联系申请人询问是否接受不符点等),需要收取不符点费对开证行予以补偿。
但在实务中,不符点费并非都由受益人承担。对此,国际惯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我们先来看看UCP600相关条款中对银行费用分担的规定。按照UCP600第13条规定,“偿付行的费用应由开证行承担。然而,如果费用系由受益人承担,则开证行有责任在信用证和偿付授权书中予以注明。如偿付行的费用系由受益人承担,则该费用应在偿付时从支付索偿行的金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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