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毒品犯罪中毒品数量的死刑量刑标准
2016-11-30刘瀚文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关键词:毒品犯罪
刘瀚文



摘 要:众所周知,毒品严重损害吸毒者本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同时也会诱发犯罪,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这与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相违背。本文基于我国法制建设的背景,分析毒品犯罪的现状,探讨毒品犯罪是否应处以死刑,分析了目前我国毒品犯罪的死刑量刑中毒品数量的边界以及折算标准,最后指出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不足与提出建议。
关键词:毒品犯罪;死刑量刑;司法实践;折算标准
2015年全国各地法院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各地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数为13.9万,同比增长了29.9%。可见即使在运用死刑惩治不发分子的情况下,毒品犯罪的泛滥态势仍有加重的趋势。我国有关毒品犯罪的法律制度是从1997年刑法开始的,的确我国在近年来不断加强禁毒立法,严惩毒品犯罪。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各种定罪量刑问题直到目前为止却仍未能很好的解决,具体表现在涉及的毒品数量统计上,如何应用怎样的标准予以合适的刑罚。目前,这个本应发挥重要作用的判刑标准尚未成熟,用此标准对犯罪分子予以合适的处罚便也就无从谈起。
一、毒品犯罪是否应处以死刑
广义的毒品,是指能够让人成瘾的药物或化学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值得是海洛因、鸦片、冰毒、可卡因、吗啡、大麻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近年来,混合毒品犯罪的案件增加,新型毒品不断的出现,而相关的法律没有进一步完善,给执法者带来了极大的打击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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