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废除的思考
2017-03-13王凌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关键词:毒品犯罪
摘要:毒品犯罪是中国适用死刑的主要罪名之一,但对毒品犯罪实施死刑缺理论依据,也不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废除对毒品犯罪的死刑,有利于中国人权状况的改善和国际形象的提升,而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废除,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一蹴而就,本文提出了废除毒品犯罪死刑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毒品犯罪;人权;死刑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20-02
作者简介:王凌(1984-),女,彝族,云南大理人,法学硕士,大理学院政法与经管学院,教师,助教,研究方向:国际人权法。
一、我国毒品犯罪适用死刑废除的主要根据
毒品犯罪不是从来就有的,相较其他传统的适用死刑的罪名而言,毒品犯罪是一种无被害人犯罪,毒品犯罪侵害的法益主要是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同时毒品犯罪又是典型的非暴力犯罪,犯罪行为本身不以暴力为必要条件。而我国《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对毒品犯罪规定和适用死刑缺乏必要的法理依据。
(一)犯罪本质缺乏适用根据
1.毒品犯罪属于无被害人犯罪,适用死刑缺乏报应根据。关于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理论界争议比较大。以美国学者埃德温·舒尔为代表的自愿行为说认为:“某些罪行是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同意并且自愿交换的行为,如吸毒者与贩毒者之间、卖淫者与嫖娼者之间。”①类似于这样的双向自愿行为的行为人并不认为自己处于受害人的地位,相反他们往往认为双方是在平等交换的基础上进行的利益互换,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双方都是交易的受益者,在这样的行为中不存在具体的被害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