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6-07-20问瑞琪
商 2016年24期
关键词:解决对策
问瑞琪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经历了曲折的过程,然而虽然在最终确立了,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却不尽人意,其中有许多深刻的社会原因,笔者试图通过分析原因来探求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践冷遇;面临困境;解决对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即,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英美法系,当今世界各国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在中国该规则却由于下级司法机关的阻挠而一波三折。在经历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后,才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确立过程的缓慢,笔者认为有如下几个原因。首先是基层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手段的局限性。众所周知,我国广大的基层法院面临着繁杂的案件,而他们的物质技术条件却较为落后,所以他们在搜集证据时就容易出现一些违规操作,排除非法证据则有可能导致大量的案件达不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其次是国人的法治观念淡薄,忽视程序正义,。在我们普通人的观念里,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就一定都是坏人,而坏人就不值得去保护,所以为了实质正义,对犯人进行一些刑讯逼供也被常人所理解。再次是在中央政法委之前“命案必破”的错误观念指导下,导致在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一味的为追求破案,而极力反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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