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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反思与建议

2016-07-20江莎

商 2016年24期
关键词:类型化

江莎

摘要:行政诉讼类型化是行政诉讼制度成熟的体现,它是将行政诉讼类型归纳总结的一种研究方法。当前我国很多学者对诉讼类型化有误解,他们认为行政诉讼类型化等同于行政诉讼分类。这样的观点没有揭示出“诉讼类型化是一个开放体系”这一核心特征,因而无法真正促进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的类型化需要逐步演进。文章先介绍当前我国学者对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研究情况,接着论述我国为什么需要行政诉讼类型化,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进行行政诉讼类型化的“两步走”方案。

关键词:类型化;开放系统;两步走

一、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理论基础

(一)类型化与分类的区分。“类型化”是研究法学的常用方法之一,通常依事物的本质对研究对象进行类属划分。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是一种方法论,其目的是建构理想的类型形态。① 德国学者拉伦茨在其著作《法学方法论》中表示,“类型化不是按照单一的标准归类,它依据于家族相似性,是一个开放体系和发展演进过程,它强调构成要素的结合与整体性,只能加以描述。”②由此可以看出,类型化的核心特征在于它的开放性。

“分类”按照通说观点,是对事物在某个方面依据单一标准(如等级、性质等)进行归类。它是一个封闭体系,我们一般将分类的结果称为“种类”。

弄清“类型化”和“分类”的关键区别,我们就可以清晰地认识到当前很多学者在研究行政诉讼类型化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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