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盗卖其父房产的行为性质分析
2016-07-20王志明
商 2016年24期
王志明
摘要:龚某盗窃其父房产一案争议颇多,牵扯到多方关系,价值选择与判断较为复杂,刑法与民法的交叉问题,也使得本案更加难以盖棺定论。本文通过对其定为合同诈骗罪、盗窃罪的合理性进行逐一的比较分析,最终得出对龚某的行为认定为不构成犯罪。并对我国刑法中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问题进行了简单的阐述,指出我国在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指导下,存在的法律漏洞。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盗窃罪;善意取得制度
案情介绍:2008年初,龚某因赌博对外欠债,遂与丁某共谋私下出售龚父名下的一处房产以还赌债。经预谋,同年8月龚某先取其家中户口本向公安机关以身份证遗失为名补办龚父的身份证。第二步,龚某持其父身份证向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证挂失登记,并补办房屋产权证。第三步,龚某持补办的其父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并经化妆后冒充其父亲,与丁某共同至公证机关委托丁某出售房屋,骗得委托公证文书。经房产中介介绍,丁某于2008年10月6日,持上述虚假委托公证书,以及龚某交付的其父身份证、房产证,与王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丁某还持龚父的身份证至建行开户,并以此账户收取并占有了买方的购房款43余万元。后丁某将相关房产过户至王某名下,所获钱款挥霍一空。
本案中主要有这几个争议问题:首先,龚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如果构成,那么合同诈骗的被害人是谁,龚某的父亲还是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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