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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生态保护意识及其法律实现

2016-04-13

唐都学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汉代

律 璞

(陕西师范大学 政治经济学院,西安 710100;西北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西安 710063)



【汉唐研究】

汉代的生态保护意识及其法律实现

律璞

(陕西师范大学 政治经济学院,西安710100;西北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西安710063)

摘要:汉代统治者十分重视植物资源和动物资源的保护。汉代的生态保护意识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还上升为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加以贯彻。汉代的生态保护意识,对新常态下的我国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汉代;生态保护意识;法律实现

汉代统治者从维护资源安全,社会稳定,维护阶级统治的角度出发,十分重视自然资源的保护。汉代人从季节流转,阴阳五行学说的角度出发,设定了资源保护的理论框架,我们称之为生态保护意识。非常可贵的是,汉代的生态保护意识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通过法律创设将生态保护意识变为现实。汉代的生态保护意识及其法律化,不仅仅维护了两汉的社会统治,彰显了统治者在生态保护方面的悲悯情怀,而且对我们今天在城市化建设加快、社会生活剧烈变动的情况下强化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让中国社会在新常态环境下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借鉴。

过去我们忽略了汉代生态保护意识具体内容的研究,也没有对汉代生态保护意识的法律落实情况以及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性考察,从而使汉代的生态保护意识研究难以深入。笔者拟在现有研究基础上,考察汉代的生态保护意识,分析其在两汉法律中的落实情况,并考察汉代生态保护意识的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的执行情况。现就这几个方面分述如下:

一、汉代的生态保护意识

汉代统治者在维护社会统治、顺应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强调生态资源的保护。汉代的许多哲学著作中再三强调对生态资源的保护,这种生态保护意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植物资源的保护意识

汉人意识到植物资源保护对整个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由此特别提出植物资源的保护,体现了节约资源的意识。《礼记·王制》中讲到:没有到收获季节的五谷以及不成熟的果实,“不粥于市”。“粥”同“鬻”,卖出的意思。即不在市场上销售,以实现对植物资源的保护。

在西汉昭帝年间召开的盐铁论会议上,贤良一派高度赞扬了古人“谷物菜果,不时不食”的做法,体现了保护植物资源的思想。《淮南子·时则训》中反复强调植物资源的保护,其中有言:“孟春之月……禁伐木”高诱对孟春之月禁止伐木的原因做出解释曰:“春木王,当长养,故禁止也”[1]161由于春季属于木德,是万物生长繁育的季节。因此,禁止春季伐木。从高诱的注释可以看出,汉代的植物资源保护,与五行学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淮南子·时则训》中讲到:“毋焚山林”,反对在仲春之月,焚烧山林的行为,强调保护森林资源。立夏之月“毋兴土功,毋伐大树”,强调这个月,不要大兴土木,不要砍伐树木。仲夏之月,“禁民无刈蓝以染”,亦即禁止百姓割取蓝草用于染织。高诱注曰:“为蓝青未成故”,是因为蓝草还没有长成的缘故。“毋烧灰”,高诱注曰:“日月草木未成,不夭物也”[1]169这个月,草木、森林尚未长成,因此,不允许砍伐草木烧成灰烬。季夏之月:“树木方盛,毋敢斩伐”。这个月,树木处于生长旺盛的时期,不敢随意砍伐。孟秋之月,农作物成熟。“命百官,始收敛”,命令百官,开始收割庄稼。这个月还要命令官府,“趣民收敛畜采,多积聚,劝种宿麦”。让百姓有序地收割庄稼,打猎。多做储备,劝百姓种植宿麦。季秋之月,由于草木枯败、凋零。因此“乃伐薪为炭”才可以砍伐柴薪,制做木炭。仲冬之月,“水泉动则伐树木,取竹箭”。仲冬之月,在水尚未结冰之前,可以砍伐树木,砍伐获取竹木。从《淮南子·时则训》的记载看,春、夏之际,从植物生长旺盛的角度出发,加上万物欣欣向荣。因此,不能砍伐树木。到了秋季,可以砍伐小的權木、柴薪之类,仍然不能大肆砍伐。到了冬季,草木彻底停止生长,这个时候,土地还没有封冻,因此可以砍伐树木。从理论层面看,西汉中期,非常重视植物资源的保护。

《礼记·月令》中也规定:孟春之月,“禁止伐木”。郑玄注曰:禁止伐木的原因是“盛德所在”,孔颖达疏曰:“禁止伐木者,禁谓禁其欲伐,止谓止其已伐者。此伐木在山中或在禁障之处。”[2]1357按照郑玄的说法,春天禁止伐木的原因是这个季节万物生长,从“盛德”出发,不能伐木。按照孔颖达的说法,“禁”就是指打消一个人砍伐树木的念头,“止”就是指不让已经砍伐树木的人,再一次砍伐树木。所谓禁止伐木,不是砍伐所有的树木,而是山中之树及禁止砍伐区域内的树木。仲春之月,“毋焚山林”,郑玄注曰:“顺阳养物也”[2]1362按照郑玄的说法,仲春之月,不焚烧山林,主要的目的是调和阴阳,繁育万物。季春之月,“命野虞无伐桑柘”,让主管田土及山林的官员不要砍伐桑树。孟夏之月,“毋发大众,毋伐大树”。郑玄注曰:“亦为逆时气”[2]1365主要的目的是顺应时节的变化、季节的变迁。仲夏之月,“令民毋艾蓝以染”。孔颖达认为,这个季节,蓝草刚刚开始丛生,还未完全长成,太早砍伐“则有所伤损”[2]1370会对蓝草有所损伤。季夏之月,“是月也,树木方盛,乃命虞人,入山行木,毋有斩伐”。孟秋之月“命百官始收敛”。郑玄注曰:“顺秋气,收敛物”[2]1373意思是顺应秋天的节气,收割农作物。仲秋之月,“乃命有司,趣民收敛,务畜菜,多积聚”,这句话中,“趣”同“驱”,“驱使”的意思。于是命令官府,让百姓收获,牲畜和疏菜也包括在里面,多多积累,将它们都聚集在一起。郑玄注曰,“始为御冬之备”[2]1374季秋之月,“草木黄落,乃伐薪为炭”。仲冬之月,“日短至,则伐木取竹箭”。

《淮南子》及《小戴礼记》都从理论层面,讲述了季节轮回和植物资源保护之间的关系。认为植物资源保护的目的,一方面是顺应时气,一方面是为了达到自然界的某种平衡。《淮南子》和《小戴礼记》关于植物资源保护的规定十分相似,据笔者分析,主要是因为两者成书时间都在西汉时期的缘故。

东汉著名学者崔寔在自己的著作《四民月令》中也表达了保护植物资源的观点,他认为,从正月结束一直到季夏都不能砍伐树木,这段时间树木会生虫。有人说是因为没有壬子日的缘故,每月上旬砍伐树木,即便是春夏季节树也不会生虫。但是春夏季节砍伐树木,要将树木斩断,“犹有剖析开解之害,又犯时,令非急无伐,十一月伐竹木”[3]195也就是说,即便每月上旬树木不生虫,但是本着不违背时令以及避免砍伐过程中带来的剖析开解弊端,所以,不到万不得已不要砍伐树木。十一月,季夏节气已过,就可以砍伐树木了。

(二)动物资源的保护

从理论层面看,汉代不仅仅重视植物资源的保护,也非常重视动物资源的保护,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自然界中的生态平衡和谐。

《淮南子·时则训》认为季夏之月,凉风到来,节气变化,“乃命渔人,伐蛟取鼍,登龟取鼋”。所以命令打渔的人,从河中获取蛟龙和龟。孟秋之月,“鹰乃祭鸟,用始行戮”。《礼记·月令》也有相同规定。高诱注曰:“是月鹰捕鸷,杀鸟于大泽之中……乃始行杀戮刑罚,顺秋气也。”[1]173高诱认为,这个季节,鹰杀鸟于大泽之中,因此可以杀戮,即指猎取野生动物,目的是以顺秋气。《礼记·月令》中说道:季秋之月,“天子乃教于田猎”。郑玄注曰:“教于田猎,因田猎之礼教民以战法也”[2]1379。意思是到了季秋之月,才可以在田野打猎。

《淮南子·时则训》讲到,仲冬之月,“田猎禽兽者,野虞教导之”。认为,仲冬之月,在田野猎杀鸟兽要有野虞教导,有序进行,不能大肆猎杀野生动物。《礼记·月令》也有相同规定。季冬之月,“令农渔师始渔”,《礼记·月令》也有相同规定。高诱注曰:“是月将捕鱼,故命其长也”[1]184可见,农渔师应当是主管渔猎的官员,季冬之月,河水冰封。这个季节,要在主管渔猎官员的指导下有序捕鱼,当然不能大肆捕杀鱼类。

可以看出,汉代统治者十分重视对动物资源的保护。从《淮南子》和《礼记》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动物繁育的季节,严禁猎杀野生动物。待到动物长成,也必须在相关官员的指导下有序田猎,不能大肆猎杀野生动物,用以维护基本的生态平衡。可见,汉代基本理论层面的生态保护意识,主要是指植物资源和动物资源的保护。通过植物资源和动物资源的保护,令顺时气,维护最基本的自然平衡。

二、汉代生态保护意识的法律实现

汉代伴随学术理论的发展,在理论层面,对植物资源和动物资源为核心的生态资源的保护意识日趋强烈。西汉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不仅仅存在于理论层面,而且向实践层面过渡。汉初法典《二年律令》及西汉晚期汉元帝元始五年太皇太后王政君发布的诏令《四时月令诏条》,均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植物资源与动物资源的保护。使汉代生态保护意识从理论层面走向法律,从而实现了生态保护意识从理论向实践的飞跃,具有十分重大的价值和意义。

(一)对植物资源的法律保护

据《二年律令》规定:春夏季节不得进入山中砍伐林木,“及进(壅)隄水泉,燔草为灰”(《二年律令·田律》)[4]42也不能进入河堤、水泉这些地方,将草烧为灰烬。这一时节,草木正在生长期,生长旺盛,且尚未长成。因此,从保护植物资源的角度出发,不允许砍伐尚未长成处于春、夏季节的树木。不能将草烧为灰烬,大抵一方面需要保护植物资源,一方面需要保护河堤、水泉中的水不受污染。

1992年12月,甘肃敦煌甜水井发掘汉代悬泉置遗址,出土大量文物资料。其中有西汉元帝元始五年,太皇太后王政君发布的诏令,因题于泥墙之上,又称为泥墙题记《四时月令诏条》272号,简称《四时月令诏条》。因以敕令形式公布,故具有法律效力。《四时月令诏条》规定:“禁止伐木”,《诏条》中对禁止伐木解释为:“谓大小之木皆不得伐也,尽八月。草木零落,乃得伐其当伐者”[5]192从《四时月令诏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所谓禁止伐木是指大小之木都不能砍伐,一直到八月结束。一直到草木零落,也即草木凋零、枯落,方能砍伐法律上规定能够砍伐的树木和其他草类植物。“毋焚山林”,《诏条》中对毋焚山林的解释是:“谓烧山林田猎,伤害禽兽□虫草木……[正]月尽……”[5]194毋焚山林的意思是一直到正月结束,都不能焚烧山林,在田野中打猎,不能伤害家禽、野兽及其昆虫和草木等植物。“毋烧灰”,《诏条》对其解释为:“谓□……”[5]195因简磨损严重,解释之语无法辨认。“毋烧灰”,就是指不要将植物焚烧成灰。还规定:“毋□[蓝]以染”,《诏条》对其解释为:“谓□……”[5]195,毋后脱一字当为“刈”。因竹简磨损,无法辨认。《诏条》对“毋□[蓝]以染”的解释,其含义应当是,不要割取蓝草染织。从《四时月令诏条》的规定看,在八月底之前不能伐木,在正月结束之前不能焚烧山林。正月以后,草木萌发,应当在一年之内都不能焚烧山林。“毋□[蓝]以染”和“毋烧灰”属于仲夏月令五条中的两条。也就是说,在仲夏之月,不能割取蓝草染织,也不能将植物烧成灰,以保护植物资源。由于《四时月令诏条》是诏令,也即通常意义上的敕令,所以具有法律效力。

从国家机关制定的正式法典《二年律令》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诏令,可以看出,汉代统治者十分重视植物资源的保护。

除《二年律令》和《四时月令诏条》对植物资源的保护外,汉代保护植物资源的法律规定,还散见于简牍资料中。居延新简记载:“诏书曰:吏民毋得伐树木,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伐树木者敢言之(E.P.F22:48A)。掾谭(E.P.F22:48B)”[6]479-480。就是说官吏和百姓不得砍伐树木,接着询问地方官民有无砍伐树木的行为。掾史谭(甲渠候官属吏)回答说,辖区内没有吏民砍伐树木的情况。这是建武四年五月中央政府询问甲渠候官“吏民毋得伐树木”的执行情况。48A,48B二简按照《居延新简释粹》中的说法,应当是“诏书令和执行此令的报告”[7]66居延新简载:到了建武六年七月中央再次询问地方政府:“吏民毋得伐树木,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伐树木(E.P.F22:53A)。掾谭令史嘉(E.P.F22:53B)”[6]480中央询问甲渠候官:法律规定官吏和百姓不得砍伐树木,你们辖区内的官民有没有砍伐树木的情况,有或者没有随时汇报。掾史谭令史嘉(均为甲渠候官属吏)回答说:本部官员和百姓没有砍伐树木的情况。可见,汉代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禁止砍伐树木诏令的执行情况十分重视,两年间两次询问地方政府。汉代候官组织隶属于都尉府,是都尉以下的基层组织。从中央政府对这一地区诏令执行情况的关注可以看出,诏令在汉代都尉以下的基层组织,得到广泛执行,反映了汉代诏令的执行力度。从居延新简的记载看,不得砍伐树木,保护植物资源,已经不单纯是一种法律规定,而是贯彻到了社会生活中,也即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

(二)对动物资源的保护

汉代法律十分重视动物资源的保护,将理论层面的生态保护意识上升为法律。汉初法典《二年律令·田律》规定春夏季节,吏民“毋杀其绳重者,毋毒鱼”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整理小组认为,绳,指怀孕将产的野兽。[4]43意思是说,春夏季节,官吏和百姓不能捕杀怀孕即将生产的野兽,不能毒杀鱼类。《二年律令》同时规定:凡是牛马经过的地方,不能设置陷阱,设置陷阱和其他机关害人、害马牛的,“虽未有杀伤也,耐为隶臣妾。杀伤马牛,与盗同法”[4]43即是没有杀伤的未遂犯罪,也要判处隶臣妾的刑罚,假如产生了杀伤马牛的危害结果,则与盗窃犯罪判处相同的刑罚。古代中国,财产犯罪中的盗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可处以死刑,甚至张裂肢体的磔尸刑。《盐铁论·刑德篇》曰:“盗马者死,盗牛者加”一语历来为学者猜疑,盗马者尚处以死刑,“盗牛者加,不知如何加法”[8]166据笔者分析,当是在普通死刑:刑以朝市的弃市刑基础上加重处以张裂尸体的“磔尸”刑。《四时月令诏条》规定:孟春季节,“毋擿剿(巢)。谓剿空实皆不得擿也。空剿(巢)尽夏,实者四时常禁。毋杀□虫,谓幼少之虫,不为人害者也,尽九月。毋杀孡。谓禽兽、六畜怀任(妊)有胎者也,尽十二月常禁。毋夭蜚鸟。谓夭蜚鸟不得使长大也,尽十二月常禁。毋麑。谓四足……及畜幼少未安者也,尽九月。毋卵。谓蜚鸟及鸡□卵之属也,尽九月。”[5]193内容主要是:孟春季节,不能摘取鸟巢,不管是空巢还是实巢(里面有幼鸟的巢),均不得摘取。空巢在整个夏天结束之前都不能摘取,实巢一年四季都不能摘取。未长成的幼虫,对人没有什么危害,所以不要将它们杀死。一年十二个月都禁止猎杀各种怀孕的动物。一年十二个月都禁止猎杀未长成的幼鸟;不要猎杀未长成的四足幼兽,不要拿走鸟和鸡下的蛋直到九月结束。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四时月令诏条》的这一规定比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规定详细得多。

《四时月令诏条》还规定:“毋弹射蜚(飞)鸟,及张罗,以它巧以捕取之”[5]194意思是不要用弹弓射杀飞鸟,不要捕设罗网,或者伪装或者用其他技巧捕获它。“毋大田猎,尽八(?)月”[5]195不要大规模地猎杀野生动物,只到八月结束。

居延汉简中明确规定:“禁止行者便战斗具驱逐田牧畜产”(12.1B)[9]20这句话的意思是禁止士兵在行军途中用战争工具驱逐田野中牧放的牲畜。居延新简也说:“诏书曰:毋得屠杀马牛,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屠杀马牛者,敢□□(E.P.F22:47A)。掾谭(E.P.F22:47B)”[6]479这是建武四年五月甲渠候官上呈文书写到的一句话,意思是:诏书上说,不得屠杀马牛,有或者没有随时报告。掾史谭上报说:我们甲渠候官没有屠杀马牛者。敢后缺两字,应为“言之”,合读为“敢言之”,是地方官员对上级表示尊敬的话语,相当于今天的“此致敬礼”类礼貌用语。从居延新简中的内容可以看出,在汉代保护动物资源不仅仅停留在法律层面,而且已经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落实和执行,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三、小结

两汉社会从维护社会统治,顺应时气,顺应季节轮回的角度出发,全面阐发了生态保护意识。汉代的生态保护意识主要体现为植物资源和动物资源的保护意识。通过对植物资源和动物资源的保护,维护基本的生态平衡,以此推进社会的发展、文明和进步。

汉代的生态保护意识并未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通过法律规定,对破坏生态平衡、随意滥杀动物及砍伐植物资源的行为进行惩罚,使汉代的生态保护意识落实到了社会生活中,通过法律规定使汉代的生态保护意识得到强制推行,具有十分强烈的可操作性。根据汉简记载可以看出,汉代的生态保护意识不仅仅通过法律规定体现出来,而且贯彻到了社会生活中。中央政府常常会对地方生态保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甲渠塞尉的上呈文书就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由此可见,汉代统治者对植物资源和动物资源保护的高度重视,也可看出汉代统治者为维护生态平衡,维护社会治理做出的积极努力。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城市化的加快,社会生活的剧烈变迁,以及社会主义事业日新月异的发展,加快了中国社会进入小康社会的步伐,也逐惭地缩短了我国和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差距。但是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特别是城市化的加快,也带来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日益恶化。如何在社会快速发展中,寻找城市与乡村的平衡,如何在城市化过程中保留更多的绿色美景,如何不让更多的百年大树从我们眼前消失。如何在城市化过程中保护动物的栖息地,不让更多的野生动物从栖息地流亡。如何处理好城市化和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如何建立更好的生态平衡网络以促进城市化的进程。让城市化与生态保护互相促进,是我们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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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

[责任编辑朱伟东]

Ecological Protection Consciousness andLegal Realization in the Han Dynasty

LV Pu

(SchoolofPoliticsandEconomics,ShaanxiNormalUniversity,Xi’an710062,China;SchoolofCriminalLaw,Nor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sandLaw,Xi’an710063,China)

Abstract:Rulers in the Han dynasty attached greater importance to the protection of plant and animal resources. The ecological protection consciousness in Han Dynasty was not only expressed in theory but also was supervised by the law and was implemented in the social life. The ecological protection consciousness in Han Dynasty is of great referential value to today’s China’s social development.

Key words:Han Dynasty; ecological protection consciousness; legal realization

作者简介:律璞,女,土族,青海黄南人,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法律史研究。

收稿日期:2015-05-29

中图分类号:X-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0300(2016)01-00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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