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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模式评述*

2016-03-14林创伟

广东科技 2016年8期
关键词:科技创新模式政府

林创伟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服务经济研究院,广东广州 510420)



政府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模式评述*

林创伟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服务经济研究院,广东广州510420)

摘要:科技创新对一国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政府应该如何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呢?在对政府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之后,对发达国家政府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发展模式和经验教训进行了总结,最后指出我国科技创新体制亟需尽快从“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

关键词:科技创新;政府;模式

世界各国政府都高度重视科技创新,我国政府也不例外,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口号。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增长方式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科技创新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更为明显。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围绕创新驱动作了多次重要讲话,提出了“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口号,那么,政府应该如何促进创新?尤其是如何扶持市场的主体——企业进行创新呢?就此,本文展开了分析。

1 政府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理论基础

在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方面,如果纯粹通过市场机制,可能存在市场失灵。究其原因,正如Arrow和Griliches所指出的,企业的创新具有正的外部性,往往会带来“价格溢出”和“知识溢出”两种正向的溢出效应。“价格溢出”是指企业创新的产品和服务带来的价值增加并不能完全体现在价格增加上。“知识溢出”是指企业创新知识通过专利、交叉许可、研发人员流动等形式溢出到其他企业,但却没有给企业带来足够的补偿。这两种溢出效应的存在均可能导致企业减少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投入。因此,政府必须伸出“有形之手”,对企业科技创新的外部性进行补偿,以促进企业增加科技创新方面的投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应该说,这一理论是得到世界各国政府普遍认可的。因此,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出台各种措施扶持企业科技创新。但是,也有不少学者基于委托代理理论、规制俘获理论,指出政府对企业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未必都是有效率和正面的。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学者认为,政府和企业存在高度信息不对称,代理问题严重。这导致政府很难通过科学合理的标准筛除出真正需要帮扶的企业,资源没有得到有效的配置。另外,政府也很难对得到帮扶的企业的研发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政府的优惠和补贴真正用于企业的研发。他们认为,政府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总体上是没效率的,往往导致资源的错配[1]。

基于规制俘获理论的学者认为:政府出于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的,出台各种政策扶持企业科技创新,但是政府的决策由政府官员把持,政府官员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个体,特定的企业可能通过行贿等方式“俘获”政府官员,使政府官员成为它们的合谋者,出台各种对它们有利的政策。这不但没有起到促进企业创新的作用,反而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形成了“挤出效应”,导致企业总体创新投入减少[2]。

以上三个理论是关于政府在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方面作用的主要理论,各国政府对这些理论的认识,导致各国政府介入企业科技创新的力度、广度以及政策选择的不同,并形成了不同的支持模式。

2 政府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模式

不同国家对政府在企业科技创新中作用的不同认识,形成了不同的科技创新模式。如果按照政府介入企业科技创新的程度来分类的话,大致上可以把世界各国政府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做法分为两大类,也就是两个主要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市场主导型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政府主要作用是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扫除企业创新的障碍,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创新环境。政府很少直接介入企业的具体研发活动。对于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的科技创新,政府除了给予一些税收上的优惠待遇外,主要采取“不干预”的政策;对于中小型企业科技创新,政府虽然有一些贷款和担保计划,但也特别注意参加有关计划的企业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避免少数企业从政府计划中得益。这种类型的代表性国家是美国,这种模式也可以称之为“美国模式”。

第二种模式是政府主导型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政府较深地介入企业的研发活动。政府往往会与企业届共同制定重点研究计划,并集合“官、学、民”力量对拟突破的技术实行引进、吸收和再创新。这种模式的代表有日本、韩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由于这种模式是日本首先开创的,某种意义上也可称为“日本模式”。通过与市场主导型模式比较,可以发现,政府主导型模式相对来说,更加重视和强调发挥政府的扶持作用,以帮助企业尽快提高创新能力。

3 政府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模式评述

不同国家形成的科技创新模式受到各国历史文化、意识形态、发展阶段的深刻影响。奉行“大市场、小政府”理念的国家,往往较为强调公平和政府在市场活动中的边界,这类国家往往采用的是市场主导型模式;而奉行“大政府”、“强势政府”理念的国家,则往往会较深地介入企业的创新活动,它们大多采用政府主导型模式,这种模式较为强调效率,相对忽视有关科技政策是否对市场上所有企业都是公平的。

以日韩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模式,在国家较为落后、企业科技水平还较为低下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也是二战后,日本、韩国高科技产业兴盛,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但是,这种模式在国家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其弊端也开始呈现出来,主要体现在如下三点:①企业原创性创新能力不足。这种模式下发展起来的企业,其科技创新大多走的是“引进—吸收—创新”的路子,但是,当企业已处于较高科技水平时,国外已没有什么新技术可以引进,或者是最核心的新技术无法引进,需要企业自身创新时,这些企业往往表现出原创性创新能力不足。②在这种模式下,往往出现国家经济过度依赖于几个行业,甚至是行业中几个领头大企业的现象。③扼杀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创新。这种模式下,得到政府支持的大企业发展飞速,而得不到政府支持的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就处于劣势,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近年来,这一模式的诸多弊端已在日本、韩国有所体现。日本体现的主要是上述的第一点弊端:原创性创新不足。日本的大型科技企业,如索尼、夏普、松下等纷纷陷入经营困境,关键性问题就在于日本企业原创性、关键性创新不足。日本企业在创新方向上经常偏离市场的需求和世界科技浪潮的主流,导致巨额研发投资收效甚微。例如日本电子企业在平面电视等高竞争、低利润的产品上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研发,但却在蓬勃发展的移动互联网方面投入不足,错过了移动互联网发展大潮。

韩国体现的则主要是上述的第二、三点弊端:大企业依赖症以及扼杀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创新。相比于日本,韩国政府在企业创新中的主导作用更强,对大企业的扶持也更多。韩国的这种以政府为主导、大企业为主体的研发模式。虽然在短时间内使韩国在汽车、电子等行业迎头赶上,并发展出三星等巨无霸企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韩国经济严重依赖三星、LG等少数几个超大型企业,大量的中小企业则只能沦为大企业零配件供应商,在大企业的压榨下勉力生存。韩国经济对大企业的依赖程度很深,韩国甚至被称为“韩国三星共和国”[3]。

近年来,日本、韩国等奉行政府主导型科技创新模式的国家也都认识到这一模式的种种弊端,纷纷出台各种措施来促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但多年的惯性使然,目前,日韩等国取得的成效并不显著。

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科技创新模式,却较好地契合了美国所处的市场机制成熟、经济高度发达的发展阶段。近年来,美国的科技业在全世界一枝独秀,企业创新不断,不但老牌大企业如苹果、微软、IBM、思科等仍然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而且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层出不穷,涌现了一波又一波的优秀新企业,如Google、Facebook、特斯拉等。

从以上分析可见,不同的国家发展出不同的科技创新模式是与其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的,并没有明显的优劣之分。但是,不同科技创新模式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在一国处于较不发达的阶段时,政府主导型的科技创新模式,能够更好的契合国家奉行的“追赶型发展策略”的需要。在这种模式下,由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导选定重点要突破的关键技术,再集中本国“官、学、民”的力量,对拟突破的技术实行引进、吸收和再创新。日本、韩国、台湾等奉行这种发展策略的国家和地区取得的成绩说明,这种模式效率相当高,对于一国的科技水平在较短时间内赶上发达国家的作用是非常显著的。但是日本、韩国、台湾的发展也表明,这种模式在本国已处于较高科技水平时,体现出诸多的弊端,如原创性创新不足,大企业依赖症等等。而在这一阶段,市场主导型的科技创新模式却能较好地避免这些弊端,体现出更为旺盛的生命力。

4 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总量已位居世界第二,我国经济已进入后工业化时代,经济增长中的各类问题,如环境污染、劳动力短缺等越来越突出,依靠增加要素投入的经济增长方式越来越难以为继,经济增长方式亟需转变。在这一背景下,研究和借鉴外国政府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经验和教训,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措施,更显得意义非凡。那么,发达国家在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能给我们什么样的启示呢?

(1)科技创新模式方面: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应该尽快从“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奉行的也是“追赶型”发展战略,对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科技创新模式青睐有加。我国的科技创新模式无疑也是属于政府主导型。这一模式在我国经济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正如前文所分析的,这一模式虽然见效快、效率高,但后遗症也非常明显,并且这一模式主要适用于不发达的经济体。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已进入后工业化阶段,还奉行“政府主导型”科技创新模式,走“引进——吸收——再创新”的路子显然是不太合适的。更重要的是,转变科技创新模式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日本和韩国的经验就表明,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是有惯性的。这就要求我国政府应该及时认识到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变化,尽快实现我国科技创新体制从“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

(2)观念方面:政府应该转变观念,从重视效率向重视创新环境建设转变。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从“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首要的一点就是政府必须转变观念,把在企业创新中的“有形之手”缩回来,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科技创新,而把主要精力放在构建一个鼓励创新的环境上。在这方面,美国的经验就非常值得我国借鉴。美国政府一直对介入企业微观的经济活动非常谨慎,不干扰、不破坏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完善各种法律法规,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公正,鼓励创新的环境上。美国政府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措施是非常全面和细致的,对照美国的相关制度,我国就有诸多领域制度亟需制定和完善。

总之,“政府主导型”科技创新模式虽然在我国过去几十年的经济增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模式的弊端日益显现。因此,我国政府必须及时转变观念,从重视科技创新的效率向重视公平的创新环境建设转变,尽快促使我国科技创新体制从“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科技进步,适应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曾萍,邬绮虹.政府支持与企业创新:研究述评与未来展望[J].研究与发展管理,2014(2):98-109.

[2]陶爱萍,刘志迎.国外政府规制理论研究综述[J].经济纵横,2003 (6):61-63.

[3]鼎宏.“三星共和国”的繁荣与争议:超越国家的存在[EB/OL]. (2012 -12 -11)[2016 -01 -24]. http://it.newhua.com/2012/1211/ 187937.shtml.

作者简介:林创伟(1979-),男,助理研究员,博士,从事创新、创业研究工作。

*基金项目:广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发达国家和地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机制研究”(2014A070702015);广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广东省风险投资机构对被投资企业绩效的影响”(2014A070704012)的部分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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