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合同与物权行为的效力认定
2016-03-04郁沛雅
理论观察 2016年2期
关键词:抵押
郁沛雅
[摘 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所涉及的债权合同与物权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至今在学界尚存在较大争议。在学理层面上,较为合理的建议是,认定债权合同有效,物权行为相对无效,承认抵押权追及效力,但同时也要考虑到增加善意取得制度的类推适用,以保护善意受让人。但是在实践层面上,大多数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倾向于会认定债权合同有效而物权行为无效。这种对物权行为效力的彻底否定,难免会损害受让人之利益,有悖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关键词]抵押;转让;债权合同;物权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2 — 0081 — 04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颁布在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上迈出了重大的一步,实施至今效果良好,但也有尚待完善之处。其中,对于第191条第2款规定的“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如何理解,关于债权合同与物权行为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在学界尚存较大争议,至今司法机关也未有司法解释对其加以说明。故此,本文试图通过对学说理论与实践案例的进一步分析,为将来最高院出台《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司法解释提供一些帮助。
一、对债权合同与物权行为效力认定的学理分析
关于《物权法》191条第2款所涉及的债权合同与物权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在学界大致有以下5种学说:
(1)债权合同无效说
该说认为191条第2款是一个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2条,抵押财产转让合同违反了此规定应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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