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袭警从重处罚条款的法律适用
2016-02-13郭喜鸽
天津法学 2016年4期
郭喜鸽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处,天津 300457)
·警学研究·
暴力袭警从重处罚条款的法律适用
郭喜鸽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处,天津 3004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妨害公务罪中新增暴力袭警从重处罚条款,该款适用中存在三个方面的争议,即人民警察的范围界定,职务行为及其合法性的认定,暴力的形式和程度限制。人民警察不包括辅警,暴力袭击辅警原则上不适用从重处罚条款,但对正在配合警察执法的辅警实施暴力袭击应从重处罚。此外,“依法执行职务”是构成妨害公务罪及适用从重处罚条款的前提,认定时既要审查人民警察职务行为内容的合法性,亦要审查其程序的合法性。另外,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条款中所规定的“暴力”,形式与程度应以足以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为界限。
暴力袭警;从重处罚;法律适用
暴力袭警的法律规制一直是刑法理论界关注的问题,随着近年来暴力袭警案件数量的上升,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的呼声也越来越高。2015年8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妨害公务罪中增加一款,对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277条从重处罚①。基于司法实践现状和法律结构稳定性的需要,2015年8月29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未增设袭警罪,而是以从重处罚条款的形式对暴力袭警行为做出特别法律规制。但在实践中,该从重处罚条款的具体适用存在三方面的问题:其一,人民警察的范围应如何界定,暴力袭击辅警能否适用从重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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