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规范之法理辨析
2016-02-12吴舟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理论
吴舟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中心,上海 200042)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规范之法理辨析
吴舟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中心,上海 200042)
立足于网络犯罪的现实情况,兼顾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环境中的地位、作用和技术能力,科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一定的刑事责任,既是应对网络犯罪严峻态势的责任分配,也是破解域外刑事管辖困境的应然出路。《刑法修正案(九)》从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的角度划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范围,具有充分的刑法理论基础。中立帮助行为理论并非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归责的理论障碍,用中立帮助行为理论考察网络服务行为存在评价逻辑上的错位和评价路径上的偏差。
刑法修正案(九);网络服务行为;中立帮助行为理论
以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为先导的信息革命,给人类社会生活带来了颠覆性的变革和深刻的改变,它不仅加速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助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而且创造出全新的社会生活空间,丰富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然而,如同任何技术革新一样,信息网络技术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存在被滥用的风险。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以及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网络服务,实施组织恐怖活动、侵犯知识产权、传播淫秽物品、诈骗、诽谤、赌博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给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基于此,为有效惩治和预防网络犯罪活动,维护网络安全,《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修九》)专门针对网络服务行为,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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