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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18期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提供者

苏 芮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一、网络服务合同的内涵

(一)网络服务合同的含义

在这个网络普及程度极大的移动网络信息时代,科技的进步,使得人们通过手机就可以尽情享受移动网络生活。在这种环境下,网络服务经营者想要与每一位网络消费者签订单独的传统纸质合同是难乎其难的,最容易和现实的方式就是选择进行网络服务合同的签订。网络服务合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运营者与网络用户或消费者之间的网络协议,用于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网络服务合同的一方来提供服务,另一方则享受服务,他们被相应地称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和网络服务的接受者。网络服务的接受者,就是指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或者使用服务的网络用户。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其可以被具体地划分为两种类别;第一种,网络服务的媒介。例如,淘宝、京东等各色各样的网站。第二种,售卖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当事人。网络服务合同从形式的角度来看,属于规范的电子合同,是互联网环境中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一种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电子形式的协议,这一过程是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和其他有效形式签订的。[1]首先,人们通过互联网数据进行网络注册,成为网络用户,然后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互联网环境中通过电子数据缔约网络服务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网络服务合同是电子合同的一种。网络服务合同从内容上来看又是一种格式合同,当网络用户在确定是否要接受网络服务时,网络界面上会有表达确定与否定的按钮,人们只要点击确认键即可订立网络服务合同。

(二)网络服务合同和普通合同的区别

网络服务合同究其属性还是一种合同,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一般性规定其也必须要严格遵守。与传统的普通合同相比,其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订立网络服务合同的过程更加简捷。网络服务合同的当事人直接将合同的内容作为电子数据登录在计算机中,属于无纸贸易。而且,由于网络服务合同的格式合同属性,只要欲订立合同,无论其相对人是谁,合同的内容都不会有所区别。

其次,缔约对象的身份有着更高的不确定性。在普通合同的订立中,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订立人可以通过面对面签订合同的方式与对方进行交涉进而来判断他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然而,这一要求在网络服务合同中通过网络却是难以实现的。

最后,对设备有更高的要求。传统的合同订立普遍是由合同当事人当面进行的纸质合同,因此当事人无需使用特定的技术设施和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而在网络服务合同订立中,网络交易的完成必须要相应地双方当事人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因此对当事人来说具有网络设备和熟练运用网络,比如已经联上网络的电脑和了解怎样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是必不可少的。

(三)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条件

网络服务合同与成立普通合同的要件的一般要求没有明显不同,所以,其成立条件如下:

第一,网络服务合同的订立主体是双方当事人。网络服务合同的订立主体是真实签订合同的人,不仅可以是实际履行合同的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可以是他们的代理人。实际上,电子代理人订立了大部分的网络服务合同。这种使用网络进行交易活动的过程,都是按照事先创造好的自动交易电子程序进行的。

第二,网络服务合同的订立主体对合同的内容达成共识。网络服务合同双方都认可网络合同的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如果网络用户想要与另一方签订网络服务合同,接受服务,只有对对方提供的网络服务合同的全部内容没有任何异议地接受。

第三,网络服务合同的订立主体之间要经过要约与承诺的必要过程。网络服务提供者向网络用户发出要约,在网络界面中弹出网络服务协议,网络用户接受并承诺履行付款等义务,双方之间就成立了网络服务合同。

二、网络服务合同的违约行为的判断

一般来说,网络服务合同成立时就生效,其作为一种格式合同,它的合同内容的有效性受限于普通格式合同的有效性。网络服务合同提供方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订立网络服务合同时有履行以下的义务:第一,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不得违背公平原则,要遵循公序良俗;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提醒网络用户在网络服务合同的界面上注意格式条款,并进行详尽的说明。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解析有争议时,必须做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利的解释。美国对网络格式合同的效力的规范是最完善的,根据美国《统一计算信息交易法》中关于网络格式合同效力的规定可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订立格式合同时要使用足以引起网络用户注意的审查网络服务合同内容的方式,还要为网络消费者提供其想要的关于网络服务合同的格式条款的复印件,否则,若消费者产生损失,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返还请求权将要进行适当的赔偿。

违反网络服务合同是合同的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或履行的内容与合同内容相冲突的未尽到履行义务的行为。网络用户的主要义务只是通过电子支付手段向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支付等价的服务费,而且,通常都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用户支付后才来提供服务进而履行合同的,因此,每当发生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时,主要是网络用户认为自己所应享受的服务未达到自己签订合同的目标,类似于根本违约的情形。在违约情形产生后,网络服务提供方要采取弥补措施进行补救,如果还是达不到合同的目的,网络用户有权解除合同。比如,用户在线上购物网站上购买了一块手表,但是拿到货物时,发现手表存在瑕疵而且不能修复,消费者可以解除网络合同。

三、网络服务合同提供者的违约责任

网络服务合同的格式合同性质决定了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根本不可能进行商洽。网络服务合同提供者的告知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可知,网络用户有明确其所要购买的商品、商品的使用和接受的服务的确切情况,网络服务合同的提供者要保障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真实、无误、及时地提供关于商品或有关服务的信息。在实际生活中,很少有网络用户会仔仔细细地阅读其所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所以法律要求网络服务合同提供者要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减少他们之间的合同纠纷。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完整无误地履行与网络用户所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时,理应受到的法律的强制惩罚,无外乎是财产责任的一种。要保障正常公正的网络交易,当发生违约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两种主要的承担方式如下:

第一,选用弥补手段。弥补手段主要适用于物品与服务有缺陷的状况,主要方法有,维修、退货、降价、更换等。通过选用弥补手段后,达到网络服务合同的目的,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救济,弥补了网络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

第二,赔偿损失。赔偿一般都是指金钱赔偿,当网络服务提供者因违反网络服务合同的约定而给网络消费者的财产造成损害时要进行经济补偿。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其宣传内容不符,并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具有欺诈性,则需要加重赔偿。

四、结语

在信息地位如此不平等的时代,网络用户通过计算机网络订立网络服务合同时要更加注意并仔细阅读网络服务协议中的条款,明确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情况。而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要用更加明显的方式提示网络用户,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保障弱势的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诚实守信地提供商品或服务,提高网络用户对网络服务合同的信任,减少网络服务合同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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