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纠纷的原因和对策探析
2016-02-12张德英李剑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张德英,李剑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侦查系,贵州贵阳 550005)
司法鉴定纠纷的原因和对策探析
张德英,李剑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侦查系,贵州贵阳 550005)
随着近年来司法鉴定业务量的快速增长,对鉴定活动或鉴定结果产生质疑、不满进而对鉴定人进行投诉、攻击以及到鉴定机构谩骂、闹事等行为相应增多,基于对该类纠纷产生缘由的分析,建议立法者可采取赋予当事人鉴定过程的程序性参与权、能够直接启动重新鉴定的救济权,以及设立全国统一的鉴定人资格考试等措施予以应对。
司法鉴定;纠纷;鉴定结果;鉴定人
鉴定意见,在我国诉讼法对其修改以前称为鉴定结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鉴定人针对委托方的委托而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后所出具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文书。根据最新修改的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由于司法鉴定活动的专业性很强,鉴定知识和技能需要经过专业训练才能获得,而并非一般人凭借生活经验和常识即可了解的,因此,对于鉴定意见,通俗的说法又称为专家意见。这类证据因其专业性较高,通常借助于各种科学技术手段和科学知识进行检验鉴定而被视为客观的“科学证据”,在证据体系中具有较高的地位,常常被法官作为进行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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