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污染环境罪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以某院13例污染环境罪为分析样本
2016-02-05方旭阳李成成
法制博览 2016年1期
方旭阳 张 淼 李成成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桐乡 314500
浅议污染环境罪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以某院13例污染环境罪为分析样本
方旭阳张淼李成成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桐乡314500

摘要:随着民众对于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关注以及全民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刑法修正案<八>》也对“污染环境罪”进行了修改,降低了入罪门槛;并通过司法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做出新的规定。2014年以来,某市在开展“五水共治“时,环保、公安部门通过联合执法,集中查办了一批环境污染案件,但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污染环境罪在犯罪主观故意、损害结果等方面的认定上存在一些问题,结合该院办理的13例污染环境罪案件,笔者提出完善该罪法律适用等方面相关建议。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法律适用;建议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曝光以及民众对于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关注,环保案件日益增多,尤其是在某市开展“五水共治”活动以来,环保、公安部门通过联合执法,集中查处了一批污染环境的案件。虽然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时,与时俱进地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降低了犯罪成立的条件,扩大了《刑法》对环境污染犯罪的调控范围,并通过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为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提供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然而,检察机关在井喷式的污染环境案件前,面临着污染环境案件专业性强、犯罪主观故意不明显、损害结果难认定等审查难题。……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