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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2016-02-05李送岭

法制博览 2016年1期

李送岭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李送岭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122

摘要: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中极为重要的内容,与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本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按照分类讨论的方法,较为详尽地讨论保证期间的概念以及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等问题,以理清思路,准确应用保证制度。

关键词:保证期间;诉讼时效;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一、保证期间

在我国《担保法》中,就保证期间有大量规定,但法律条文本身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对保证期间的概念进行界定,在理论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保证期间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一般保证)或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行使请求权的期间。①

这一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保证期间的内容,但还有其局限之处。上述观点认为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的期间,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主要是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间权利和义务,而债务人是要受诉讼时效制约的,即只要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均可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作如下定义:保证期间,是指为延续保证合同对保证人的约束力,债权人应向主债务人(一般保证)或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行使请求权的期间。此概念解决了上述概念的问题,其关键在于“为延续保证合同对保证人的约束力”。一般保证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均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为延续保证合同对保证人的约束力,就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否则当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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