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关系
2016-02-05刘晨晖
法制博览 2016年1期
刘晨晖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
论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关系
刘晨晖
湘潭大学,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的“宪章”,对公司具有重要的价值。我国《公司法》存在着调整公司章程与公司法适用关系的多种模式,如“由章程规定”、“依照章程规定”等。这些模式反映了公司自治与公司法强制性之间的博弈。
关键词:公司章程;公司自治;公司法强制性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及法理价值
公司章程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的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价值体现为:
第一,公司章程是对外的信誉证明。公司章程经公司发起人签署并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使之具有公众开示性和公信力。因此,公司章程可以作为确保交易安全的信誉证明。
第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首先,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行为规范。其次,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行执行,而无需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第三,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应载明事项予以了列举,从而为公司的生产经营廓定了范围,为公司机构的构成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定等事项提供了依据,对于规范公司的行为提供了准则。
第四,公司章程赋予公司选择适用治理规则的权利,充分扩张了公司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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