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外夫妻财产案件法律适用实证研究
2016-11-24赵超琳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0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
摘 要 我国法院将涉外离婚纠纷与因离婚导致的涉外夫妻财产归属问题作一体把握,是法院处理国内离婚纠纷做法的典型投射,造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在涉外离婚案件中的严重缺席,造成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空间的受限,违背了法律的设计初衷。法院应将涉外离婚诉讼与因离婚导致的夫妻财产关系诉讼分别处理。
关键词 涉外夫妻 财产关系 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赵超琳,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323
随着区际、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涉外婚姻关系的缔结亦非罕见,由此引发的相关纠纷便不可避免。本文拟从涉外婚姻财产关系的角度,对我国相关司法实践情况展开类型化研究,略陈管见。
一、我国调整涉外离婚案件法律规范的梳理
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施行之前,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作出规范的是《民法通则》第147条与《民通意见》第188条。然而,就仅有的这两条法律规范而言,依然是问题重重。
(一)《民法通则》第147条存在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147条仅用一个条文便对涉外婚姻的缔结条件、离婚以及由此引发的财产归属问题作一体化规定,不区分离婚以及因离婚导致的夫妻财产归属纠纷,与此形成明显对比的是《民法通则》第148条将离婚与因离婚导致的子女抚养问题分别予以规范。这是立法者《婚姻法》立法思维在处理涉外离婚纠纷上的投射,这种思维也深深影响着我国的司法实践。……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