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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卡分离”时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刑事责任及思考

2015-08-21吴卫军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7期

吴卫军

内容摘要:在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中,刑法规定的“持卡人”应当包括信用卡申领人和信用卡实际使用人。信用卡申领人将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发生恶意透支行为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认定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持卡人 人卡分离 共同犯罪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应用的普及,信用卡犯罪呈高发状态,尤其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1]犯罪数量快速上升。以上海为例,近三年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每年均在1000件以上,占全部信用卡犯罪的比例超过80%,占所有金融犯罪[2]案件的比例也超过了60%。虽然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早在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就已规定为犯罪,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又予以进一步细化明确。但实践中,由于相比盗窃等传统犯罪,此类案件仍属较新,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加之信用卡业务创新迅速等因素,导致不少法律适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本案中涉及的信用卡申领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如何认定刑事责任就是近来信用卡犯罪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

一、争议的产生

《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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