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实务探析
2015-08-21金丹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7期
金丹
内容摘要: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认定,应首先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未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前的转让行为,应由民法调整。同时应结合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目的与刑事违法性的客观方面,确定其行为是否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并正确理解、适用土地相关法律法规,严把入罪标准。
关键词:非法转让 登记 不当得利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成立条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土地的权属及性质,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并且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与我国的基本国情是相符的,这种制度的确立使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
允许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后,我国先后颁布一系列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28条的立法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具体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但并非违反以上一部或数部关于土地转让的规定即构成犯罪,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且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才能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论处。以牟利为目的主要表现在行为人并未具有开发利用土地的目的而进行购买土地使用权,并从中非法牟利的行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