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走他人在自己卡内存款的行为性质分析
2017-09-18黄国盛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8期
黄国盛
摘 要:刑法所保护的存款占有,一是银行的实际占有,二是持卡人法律上的占有,此外并无其他受刑法保护的存款占有权利。占有银行卡及密码,虽然对存款权利的行使非常重要,但只是具有支配和控制存款的可能性,不改变银行实际占有存款和持卡人在法律上占有存款的状况。持卡人利用存款权利人的身份申领新的银行卡,重新确立存款实际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转移占有”存款的行为,并不侵害租赁或者借用账户存款的第三人的占有,不构成盗窃罪。
关键词:持卡人 使用人 存款 占有
[基本案情]被告人仇国宾将本人的与POS机捆绑的涉案e时代卡交崔勇保管,后将银行卡出租给被害人牟驰敏使用。牟驰敏因操作不慎被吞卡,即请仇国宾帮忙领卡。仇国宾与崔勇、张志国商议后,由仇到银行办理挂失并补领新卡,而后将牟存储于卡中的29万余元通过取款及转账转出,三人瓜分。[1]
持卡人将卡借给第三人使用,而后持卡人再挂失信用卡挂忘密码,将第三人在本人卡内的存款领走,此类案件时有发生,刑法理论界对之如何定性存在构成盗窃罪和侵占罪的激烈争论。[2]在此类案件中需要加以考虑的是:何谓存款的占有?谁合法占有存款?银行卡以及密码有何意义?占有银行卡以及密码是否属于对存款的占有?持卡人(银行卡的名义人)挂失银行卡、补办新卡、转账、取款行为如何评价?
一、存款的占有与所有
存款存入银行,银行即可支配,银行在事实上占有存款,认可存款为银行所有有利于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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