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信用卡借与他人使用致恶意透支的行为定性
2015-08-21许晓燕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7期
许晓燕
内容摘要:信用卡诈骗罪由于发案率较高,案情多样,给司法认定带来了一定难度。探讨并厘清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几个基本概念有助于对该类犯罪的准确定性,本文结合案例从“持卡人”、“非法占有目的”、“两次催收超3个月未还”等要素入手进行分析论证,以期得出准确的结论。
关键词:持卡人 非法占有目的 两次催收超3个月未还
本案中涉及两个犯罪嫌疑人,一个是王某,一个是李某,是追究两个人的刑事责任,还是只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如果只追究一个人,那么追究哪个人?如果追究两个人,那么二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实务界,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三种观点:(1)对登记持卡人即王某定信用卡诈骗罪;(2)对实际使用人即李某定信用卡诈骗罪;(3)对王某和李某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1]要对本案进行准确定性,需要厘清信用卡诈骗犯罪认定中的三个疑难问题。
首先,对于《刑法》第196条第4款恶意透支的行为类型,要求的是“持卡人”,但是“持卡人”的概念如何界定,仅指登记持卡人,还是包括实际使用人?
其次,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该如何认定?登记持卡人没有实际使用,将信用卡借给他人并放任他人使用的是否构成“非法占有目的”?实际使用人借用他人信用卡并拒不还款的是否构成“非法占有目的”?登记持卡人和实际使用人关于还款义务的约定是否影响案件定性?
最后,关于“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是否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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