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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废旧电影卡充值后销售的行为定性

2015-08-21郭晓东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7期

郭晓东

内容摘要:通过“秘密手段增加他人债务的行为”在性质上等同于“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客观上都造成了不当减少他人财物的结果,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此种情况下,完成了对他人债务的增加就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的既遂,不当增加的债务数额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的数额。

关键词:不当增加债务 盗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游某原系飞达科技有限公司程序员,北京市新影联电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影联公司)的电影卡充值系统(FCRV1系统)软件由游某研发。2013年8月,游某从飞达科技公司辞职,并私自拷贝了电影卡充值系统软件。2013年9月20日,游某在北京某酒店采取笔记本连接读卡器的方式,盗用北京市新影联有限公司和飞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充值程序,为刘某的20张北京市新影联电影卡每张充值人民币2500元,共计充值人民币5万元。后游某将此事告知朋友胡某,并让胡某将充值好的电影卡送给刘某,承诺给胡某好处费5000元。9月21日,胡某将20张电影卡送给刘某,刘某确认后,交给胡某人民币4万元。胡某回到酒店将4万元交给游某,游某给胡某5000元。之后刘某将其中的6张电影卡销售给了张某。张某及同学持购买的电影卡进行观影消费,开始时均可正常使用,共消费5000元。后因新影联公司发现电影卡存在没有余额仍有消费的情形,升级了公司POS机刷卡系统,导致刘某、张某等人的电影卡无法再用。

一、司法实务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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