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中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固定
2015-06-30唐陆林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1期
唐陆林
摘要: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和运用的程序规范,与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的要求基本相同。介绍几种常用的电子数据证据固定方法,侦查机关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电子证据;提取;固定
电子数据是《刑事诉讼法》第48条新增的一种法定证据。所谓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进一步完善了刑事证据分类,增加了“电子数据”的证据形式。职务犯罪案件中经常会接触电子证据问题。笔者仅就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如何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问题作些介绍,供同行们参考。
一、电子证据的普通取证程序与特殊取证程序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和运用的程序规范,与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的要求基本相同。鉴于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收集电子数据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对各种侦查行为的要求、对可能以电子数据方式呈现的各种证据种类的收集要求等方面,这是因为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获得主要是在侦查阶段,因此考察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行为的规范,可知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法的基本要求。
取证时,首先由提供证据单位的计算机操作人员打开计算机,查找所需收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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