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双边投资条约中的投资定义
2015-06-30郭孟雄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1期
郭孟雄
摘要:当前国际经济法学界对投资的概念尚未达成统一的意见,双边和区域性投资条约对投资的概念也未有一致。国际仲裁机构有关投资定义的裁决结果往往差异很大,难以预测。本文试图在分析具有代表性的双边和区域性投资协定之投资定义,总结国际投资中投资定义的发展脉络,从而为我国今后完善的双边和区域性投资协定,以及防范国际投资仲裁风险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国际投资;投资定义;双边投资协定
当前,各国为保护和促进跨国资本流动,缔结了大量的双边和区域性投资条约。作为投资条约基础的投资定义,其涵盖内容义的多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际投资条约的适用范围,以及当依据条约提起仲裁时,仲裁机构管辖权的范围。不同的投资定义代表着不同的利益取舍。从资本输入国的角度看,投资定义表明了资本输入国鼓励和吸引的外资种类;从资本输出国的角度看,投资定义确定了资本输出国所要保护的海外投资;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投资定义向其传达了欲获得保护应采用何种投资方式。
但由于“投资”至今尚无普遍认可的定义,这种由投资定义引发的不确定性不仅使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饱受争议,也使得东道国和投资者饱受困扰。何为“投资”,国际上也尚未有统一意见,在具体案件中通常是以双边和区域性投资条约中的投资定义作为基本依据。
一、双边投资条约中“投资”的界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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