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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营改增”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现象的释疑

2015-03-24吴建晓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5年6期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进项税额

吴建晓

一、引言

2012年,我国率先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开展“营改增”的试点改革工作,在试点工作中,各项工作与措施衔接有序、相关工作实现了平稳的推进,总体运行状况良好,可以说在试运行阶段已经初步取得了成效。但是,在试点过程中,出现了一种现象——部分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针对这一现象,很多服务企业对“营改增”的前景一片担忧,有的企业甚至认为,进行这项税制改革是不是真的能为企业带来“实惠”?面对这一现状很多专家、学者、企业家等都进行了认真的思考,那么,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面对这一现象如何才能进行有效的破解呢?解决这上述问题不仅能够有效的消除目前关于“营改增”后服务企业税负不降反增后产生的疑惑,更能够进一步推进与完善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效果。

二、造成“营改增”后部分企业税负不降反增的主要原因分析

1.“营改增”后出现税率过高的现象

在实施“营改增”后,导致部分企业税负不降反增的一个主要因素就是由于税率的变动产生的。在“营改增”实施前,我国的交通运输业、邮政电信业使用的税率是3%,服务业所使用的营业税率是5%。在实施“营改增”后,对于处于一般纳税人角色的企业而言,其适用税率:交通运输业、邮政业为11%,服务业为6%,基础电信服务的税率为11%。增值电信的税率为6%。可见,在实施“营改增”后,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税率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升。而税负不降反增的现象也主要集中于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等这些税率增幅较大的企业。对于我国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而言,并不对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适用的税率为3%,这样一看,对于小规模纳税而言,在实行“营改增”后相比于原来的营业税率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因此,“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现象不会出现在小规模纳税人身上。

2.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我国对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计算抵扣这两种模式。计算抵扣主要是指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可以按照农产品买价的13%进行抵扣。在“营改增”后,由于一些可抵扣的项目没有充分的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这种现象主要是出现在我国交通运输业中,例如:很多加油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交通运输中的主要成本——燃油费的进项税额无法进行抵扣。当然,还有的企业几乎不存在抵扣的项目。例如: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在实施“营改增”后,原来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业务之一的鉴证业务被划归到现代服务业中,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外购货物、提供服务的机会很少,因此能够拿来进行抵扣的进行税额也就十分有限了。

3.固定资产的更新周期过长导致税负不降反增

在我国实施“营改增”后,对于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在购进时可以进行抵扣。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固定资产是一项企业的长期性资产,很多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后,短时间内不会计划更新,因此,企业利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减税效应也就并不明显,从而导致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例如:在电信企业中,其固定资产的更新速度比较缓慢,在短时间内并不会更新固定资产。虽然电信企业进行大规模的固定资产的投资能够为企业带来巨额的进项税额抵扣,但是,在实际情况中,电信企业并不是经常进行设备的更新的,最终导致其在“营改增”实施的初期出现税负不降反增的现象。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在我国部分企业中由于行业发展的自身特点和固定资产更新速度的缓慢,极有可能会造成“营改增”后出现企业税负不降反增的现象。这种现象在短期内是不会得以解决的,这些企业不能及时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用发票而产生的税负增加现象将会伴随着上游企业的会计核算的不断完善而慢慢消失,当然,企业也可以通过选择其他上游企业来实现对这一影响因素的控制,从而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针对“营改增”后部分企业税负不降反增现象的政策建议

1.不断完善我国的财政补贴机制

针对我国部分企业在实施“营改增”出现的税负不降反增的现象与问题,国家及地方政府应予以一定的财政补贴,消除部分企业在对“营改增”实施后产生的抵触情绪。例如:在试点期间,上海市就出台了《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度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在通知中,针对上海市个别企业在实施“营改增”后税负不降反增的现象可以获得过渡性的财政扶持。北京在纳入试点范围后也曾经出台过相应的政策。2013年8月1日,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要求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发展实际,制定出符合本地的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这一政策的出台,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积极性,为了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挪用扶持资金的现象,应保证在执行过程中将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准确的拨付到企业账户上,并进一步落实国家的相关政策,简化手续,帮助企业克服“营改增”带来的挑战。

2.努力探索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获得问题

部分企业由于自身的业务特点等问题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筹划来增加本企业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机会。例如:对于交通运输企业,由于无法获得燃油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实现进项税额的抵扣,针对这一问题,企业可以根据以前年度本企业的用油量来购买加油卡发给司机,然后企业再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加速固定资产的周转

在“营改增”前,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是不允许抵扣的,虽然我国有一部分学者和专家大力呼吁对于企业的存量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抵扣,但是,国家相关部门并未出台这方面的政策与规定,因此,这种情况对企业而言短时间内不可能实现。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数额的进项税额,因此,企业应加快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加速固定资产的周转与更新,在提高企业技术水平的同时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总之,“营改增”作为我国税制改革中的重头戏,在不断地摸索中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但是,我们坚信,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营改增”必定会给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带来福音,也会给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

[1]夏杰长,管永昊.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意义及其配套措施[J].中国流通经济,2012(03):20-24.

[2]古建芹,刘大帅,张丽微.增值税与营业税合并的现实思考——以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为例[J].财政研究,2012(04):46-48.

[3]孙刚.对“营改增”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的分析[J].税务研究,2014(01):44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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