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营改增”后对不动产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2018-08-02任邦齐张依晨任祥铭

中国农业会计 2018年4期

任邦齐 张依晨 任祥铭

一、引言

“营改增”是我国全面推进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提升我国市场经济活力的重要决策。“营改增”不仅减轻了企业的税负,而且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有利于发挥市场对经济调节的基础作用。自2012年以来,“营改增”试点工作陆续开展,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

全面“营改增”后,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成为这次改革重点。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国家相继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等文件。此文件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相比于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制都较为复杂,笔者试图结合2016年12月财政部出台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的相关规定,对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的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进行解析和探讨。

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税收政策解读

(一)适用范围。……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