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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2017-07-27王华温月振陈向红

商情 2017年21期
关键词:用途企业

王华+温月振+陈向红

【摘要】2016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文特针对该《办法》中第七条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详细分析。首先对该条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进行解读,然后举例说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最后通过案列说明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增值税在我国全面实施。经国务院批准, 2016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分期抵扣问题和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第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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