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两种校企合作模式的界定及共赢意义
2014-10-21潘永刚陆东明
现代企业教育·下半月 2014年7期
潘永刚 陆东明
摘 要:有关校企合作模式的研究与实践中,“模式之模式”呈滥觞局面。依据利益相关者理论,以学生是否直接参与为标准,作出“两方合作”及“三方合作”两种模式界定,或更加利于校企合作理论及实践创新发展。
关键词:校企合作 模式 实现形式 两种模式 界定及意义
校企合作是区别于学校本位、企业本位和社会本位的第四种职教发展模式,是国家职教事业改革创新的着力方向。然而,在有关校企合作模式的研究与实践中,“模式“与”模式实现形式”相混淆,“模式之模式”呈滥觞局面。依据利益相关者理论,以学生是否直接参与为标准,作出“两方合作”及“三方合作”两种模式界定,或更加利于校企合作理论及实践创新发展。
一、校企合作模式及“模式之模式”的滥觞
中国校企合作模式源于对国外职教模式的学习借鉴。校企合作(主要是合作教育)形式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至今已有110多年的历史。继德国后,其他一些国家也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创造出一些校企合作模式。[1]“作为一个完整的教育理论体系,校企合作最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引进中国”。[2]中国学习借鉴的国外职教模式主要有:德国的“双元制”、英国的“工读交替”或“三明治”教育、 法国的“学徒培训中心”、日本的“企业教育 ”、韩国的“产学合作法制化”、美国的“合作教育”、加拿大的“专业学习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澳大利亚的TAFE等等。需指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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