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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的刑罚观及其影响探析

2014-10-21卞京海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摘 要 朱熹的刑罚观是其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刑罚观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刑罚合理性之论证;对“德”“刑”关系的新阐释;对重刑的推崇。朱熹的刑罚观对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制指导原则与法律实践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 刑罚合理性 德刑关系 重刑

作者简介:卞京海,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07-02

朱熹的有关刑罚的观点是其法律思想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他的刑罚观与其它法律思想一样,都以其“存天理,灭人欲”的天理观为理论基础。笔者拟对朱熹有关刑罚的观点进行梳理,并对其刑罚观点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朱熹的刑罚观点

(一)朱熹对刑罚的合理性之论证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是孔子主张用道德和礼仪来教化百姓的经典表述。朱熹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这一思想,他认为,統治者治国理政当然首先要用“德”与“礼”来教化人民,但对于不服从“教化”或不服从“礼”的约束的人,则应该放弃教化,使用刑罚,以达到制止犯罪,维护“三纲五常”的目的。(1)在“德”“刑”与“天理”的关系上,朱熹认为,“德”与“刑”都是“天理”的表现,在维护三纲五常上是本质相同的东西。把“刑”看作是与“德”在其“天理观”体系中本质相同的东西,就是赋予了“刑”的某种合理性。(2)在“德”与“刑”的关系上,他认为,两者对于维护封建纲常伦教都是不可偏废的。他说:“若夫道德性命与刑名度数,则其精粗本末虽若有间,然其相为表里,如影随形,则又不可得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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