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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治进程中的良法与恶法

2014-10-21叶明鹏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摘 要 人类社会法治进程中,古今中外从未停止对法律善恶之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良法善治”,首次官方明确依法治国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法。本文从中外法学主要流派对法之本义所持观点,及我国大陆对法治探索进行分析,提出在现阶段法律尚未完善,存有诸多漏洞;法治进程中除了适应形势需要及时对不适宜的法律进行废、改、立外,在基层法治实践中更要按合乎法的正义、公正、自由等价值理念进行解释,分辨良法与恶法,从而排除对“恶法”适用。

关键词 法治 良法 恶法

作者简介:叶明鹏,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基层法治实践。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01-02

法治社会必须有法,这是毋庸置疑的。法治在西方社会即为法律统治,因此,法是法治的前提,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素。纵观我国的法治进程,可以说是不断地颁布法典、健全法律体系、完善立法技术的漫漫历程。但我们绝不能由此得出法治就是唯成文法或制定法而治的结论。我们对法治之“法”的理解不能是教条式的,而应从法的内在精神出发,充分利用既有条件基础上,更好地创设和发挥法的作用,使其能够适合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实际需求。

一、对法的本义认识

(一)西方社会对法认识的两大流派

亚里士多德在西方法哲学史上最早明确提出了“良法之治”。他提出: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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