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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功罪论《商君书》

2017-10-23潘方晴

现代交际 2017年19期

潘方晴

摘要:为平乱世,商鞅变法,而被后世颂赞“秦盛始强”。笔者并不否认《商君书》对于后世法治影响之方面,然而,对于《更法》和《开塞》两篇中的思想被解读为“法律应该随时代而进化”不予认同。笔者仔细梳理《商君书》中的有关法律思想,认为《商君书》中的变法思想实为法之僵化,通过对法之僵化现象进行深度剖析,得出律法之变不在于形式,而应追求法的正当性价值,否则仅以形式与数量为表征的立法只会进一步地阻碍和困扰人类法律文明的进程。

关键词:商君书 农战 功利主义 僵化 重刑

中图分类号:B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9-0171-03

一 、《商君书》之变法实为法之僵化

欲论法家,必谈商鞅。商鞅,战国时期卫国人,其以在秦的变法而“功”垂史册。诚然,强国是任何一个民族国家致力追求的目标,为谋此意可谓条条大路通罗马,而商君选择的是法律,他的变法之举被司马迁评为:变法“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于是乎但凡提及商鞅,众人势必会津津乐道于其变法思想之珍贵。后人常将《商君书》中的《更法》和《开塞》两篇中的思想解读为“法律应该随时代而进化”。然笔者通读《商君书》认为其中存在一定的误读:与其说《商君书》中的变法思想是时代进化之表征,不如说是法之僵化的力倡者。《商君书》中变法主要表现为“壹”。“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圣明的君主治理国家应统一奖赏、统一刑罚、统一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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