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先秦法家重刑主义思想

2019-03-27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3期
关键词:重刑法家商鞅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最为重视法律的作用的学派,提出了如以法治国,法治等重要思想。我国古代《汉书》将先秦法家列为“九流”之一。春秋时期,管仲子产等人率先提出了系统的法家治理思想,到战国时期,李悝、吴起、商鞅等人又对其加以大力发展,遂逐渐成为一种社会主流学派。战国末期由韩非对他们的学说加以归纳,总结,成为法家集大成者。法家将法律置于治理国家的首要地位,同时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家不断将自身思想系统化理论化。法家思想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制度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支撑,随后的汉朝沿袭了秦朝的法律思想与集权体制,这也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在法家的各种思想观点之中,重刑主义思想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本文简单谈一下我对重刑思想的一些认识。

一、法家重刑思想的由来及发展

法家思想的起源。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有管仲,商鞅,申不害,韩非等等。从商鞅开始强调了重刑的作用,推行严刑峻法,商鞅变法使法律思想在秦国实行,为秦国统一六国打下了理论基础。法家重刑思想的完善者是商鞅,运用成熟的是韩非子。

法家重刑思想的特点。中国古代所实行的重刑主义,以严刑酷法,轻罪重罚为基本特征。但是,任何时期的重刑主义都离不开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法家思想的重刑主义也是这样,有着鲜明的时代烙印。

轻罪重刑。重刑主义强调“轻罪重刑,一断于法,以刑去刑,以杀去杀”,其道理是:“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刑严。”在中国古代社会,封建统治者拥有绝对的权力,法律完全是统治者控制民众的一种强有力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法律是君主的私人武器。而对于那些威胁统治阶级的“盗贼”犯罪,更是“重典治之”。

用刑严酷。用刑严酷是轻罪重刑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轻罪重刑的具体实施。既然统治者认为“以刑去刑”,那么用刑上势必严苛、残酷。受这种思想的影响,拷问和体罚就成了我国古代刑罚制度的鲜明特征。在我国古代历史上,在审问犯人的过程中,鞭、扑等刑种逐渐成为最主要的手段和方法,甚至自南北朝后,笞、杖刑还成为其他刑种的附加刑,在审讯过程中为了尽快得到口供,往往轻易就使用大刑,这经常使得犯罪人当场致残,甚至当场毙命。

刑种繁多。中国古代社会使用的刑种纷繁复杂,这事实上是“轻罪重刑”、“严刑峻罚”等思想的合理产物。秦朝时期刑罚制度与春秋战国时期相比有了长足的变化与发展,刑罚的种类逐渐细化,有了生命刑、身体刑、徒刑、流刑、财产刑和身份刑的明确区分,但由于受到重刑主义的思想观念影响,生命刑和身体刑在刑罚体系中所占的比重略大,划分也更加细致。

二、法家重刑思想的成因

春秋战国时期是动荡时期,法家重刑思想的产生是由诸多因素相结合的结果。

重刑主义是中国古代社会一定生产方式的体现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体现着一定生产方式决定的权利义务观念或正义观念。在古代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人类文明程度比较低,社会的发展速度也相当缓慢;加上封建统治者不断强化自身的权力,加大对平民百姓的压迫,这一过程反映在刑罚制度方面就是采用野蛮、残酷的重刑主义,同时刑罚手段以肉刑为主。

其次我国古代生产力水平比较低,各方面的技术水平都比较落后。法律审讯技术不完善,很多案件无法采用合理的技术手段去侦察,因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变得尤其重要,有时甚至成为侦破案件的唯一突破口。

重刑主义思想本身形成了相当完整、发达的体系

重刑主义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战国中期商鞅率先提出重刑论后,历经管子、韩非和李斯等代表人物的补充和完善,法家在战国末期已经形成相当完善的思想体系,在论述重刑主义时更是淋漓尽致,一气呵成。

三、法家重刑思想的利弊分析

重刑之利,在于能在最快速的时间内,树立起统治阶级的威望和公信力,维护社会的稳定,使极端恶性犯罪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减轻对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并迎合“嫉恶如仇”的传统民族文化心理欲求。但是重刑主义是把不可不扣的双刃剑,从某一方面说,其弊端甚至更大,其弊端重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1、重刑破坏合理的罪刑关系,容易导致刑罚功能缺失

刑罚的轻重,应该考虑到犯罪人的主观心理恶性程度以及实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来判定。判处的刑罚要与所犯的罪名相适应,这是社会公平公正的主要体现。虽然,有些情况下重刑思想也会适用于轻刑,但总体来说,重刑思想是通过单纯片面的提高刑罚的严厉程度来打击预防犯罪。这必然会削弱人们对刑法的尊重感。社会认同感是刑法有效实施的基础,而刑法要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刑罚本身必须是公正的,也即刑法对罪刑关系的规定必须符合公正、合理的价值。

2、过重的刑罚还易导致刑罚功能的贬值。

秦国通过商鞅变法走上了强国之路,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不可否认,在秦国由弱到强的过程中法家思想特别是重刑主义发挥出了关键的作用,但是在秦朝建立之后,统治者继续采用高危高压的暴政统治,设酷法,焚书坑儒,苦役人民,实质上都是重刑思想的延续。统治者幻想通过这种方式延续自己的统治,可最终的结局却是二世而亡。这正说明了一味的采用重刑,暴政,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

在我国古代的刑罚体系之中,肉刑是占据主导地位的,虽然在刑罚的变化发展中,肉刑所占的比重是在不断下降的,但是在古代社会的不同时期都存在着落后的残忍的刑罚处罚方式。现代刑罚种类以自由刑为中心,将剥夺犯罪人的自由作为惩罚犯罪的主要手段。自由行可以成为现代刑罚的中心有两方面原因,客观上,在社会的不断进步,生产力大大提高的情况下,劳动力在相同时间内创造财富的能力大大增强,从而使劳动力价值也相应大大提高。而劳动力价值的提高也意味着人身自由的升值。个人认为,刑罚的强度的标准不仅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于罪与刑大小关系我的理解是,与重刑主义相反,刑罚的严厉程度不应该超过犯罪本身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刑罚的严厉程度能够适当小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为了体现刑罚的最低惩罚功能,对刑罚的最低限的限制标准是被害人或者民众对报应观念的感受程度。

先秦法家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众多思想流派中极其重要的一支流派,其中重刑主义又是法家思想中最鲜明最有特色的组成部分。我们不应该用简单的对错来评判重刑主义,存在即合理,重刑主义可以延续相当长的时间说明它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在封建社会,是有适宜它生长的土壤的。今天我们要用辩证的方法来看待重刑主义,在肯定它的合理性的同时,它对于今天的意义我们要做出更多的思考。在今天,生产和容纳重刑主义的空间已经消失了,这是法律不断发展的必然,也是社会进步的写照。

猜你喜欢

重刑法家商鞅
论商鞅的法律思想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商鞅方升:一升量天下!
小小书法家
小小书法家
小小书法家
论曾国藩重刑思想的实践
千秋功罪论《商君书》
刑罚适当与社会公正
小小书法家
树敌太多商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