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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家的刑罚观

2019-09-10刘端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4期

刘端

【摘要】:法家是战国时兴起的一个学术派别,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刑罚思想主要是在反对儒家“德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本文主要是对法家的刑罚观进行剖析,从而揭示法家刑罚观隐含的消极影响及其对当代中国刑罚选择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家 法律思想 刑罚观 重刑

一、刑罚观的内容

(一)“刑无等级”

法家反对儒家的“刑不上大夫”,主张“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管仲曾在《管子·任法》中提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这一思想为商鞅和韩非所承袭。韩非提出了“法不阿贵”的主张,他在《韩非子·有度》中说:“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勇敢争。

(二)信赏必罚

法家的思想家素来重视赏罚的作用,并将赏罚列为法家刑罚观的一大重要原则。赏罚是法家贯彻法令的重要手段和途径,韩非更是把赏和罚喻为君主进行统治的“二柄”,用赏进行劝善,用罚进行惩恶。韩非子说的更清楚:“赏誉”“信者下轻死”,“赏誉”“谩者下不用”。“言赏则不与,言罚则不行,赏罚不信”则“士民不死”“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

为了解决犯罪必得的问题,法家设计了“告奸连坐”制度。商鞅并将这一制度实践在其变法过程中如,邻伍连坐,以十家为什,以五家为伍,什伍之间有相互告奸举盗的责任。若什伍之间有作奸犯法者,相互负连带责任。此外还实行军事连坐、家庭连坐、职务连坐等。这项制度的核心是“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株连刑。”只有将重刑实施于刑罚并株连亲近的人那么民众便不会以身试法,“民不敢试,则无刑也”。

(三)“以刑去刑”“轻罪重罚”

法家从人“好利恶害”的人性观出发,认为治理国家不能“以德去刑”,只能“以刑去刑”。商鞅认为,人之所以犯罪,其原因在于人有私欲。商鞅不仅反对重罪轻刑,而且反对重罪重刑和轻罪轻刑的“罪行相称”的原则,而主张“轻罪重罚”原则。甚至认为可以不择手段地采用重刑的原则。他说:“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以。”

罪重而刑轻,行轻而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韩非认为,重刑的目的不在于惩罚犯罪本人,而在于起威吓作用,收杀一儆百的效果。

二、从犯罪原因论分析法家刑罚观

在法家看来,“人性恶”是犯罪的根源,正因为“人性好爵禄而恶刑罚”,因此仁义德教是无济于事的,只能用赏罚的法律手段才奏效。《韩非子·八经》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认为“人情”是不能改变的,要控制和引导“人情”的手段,只能用赏罚,因此君主就必须制定法律,尤其是制定充满暴力色彩、具有威慑力的刑罚制度。

显然,法家只看到了“人性恶”这单一的犯罪原因,没有考察到其他因素。根据现代犯罪学理论,犯罪原因主要包括犯罪主观因素和犯罪客观因素。犯罪主观因素又包括人的意志因素、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而犯罪的客观因素包括诱发犯罪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

法家简单把“重刑”说建立在抽象的“好利恶害”的人性论的基础上,没有认识到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同时又基本否认了教育的手段,从而把“重刑”视为治理国家的唯一有效的手段。这就从理论上把法家变成了实践中的“罚家”。秦王朝统治者真实的实践了这一理论,并因此激化了阶级矛盾,导致“二世”而亡。

三、从刑罚功能论看法家刑罚观

从法家的学说看,法家人物对于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是极其重视的。他们主张以刑进行威吓,使民不敢以身试法,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的刑罚思想。重视刑罚的犯罪预防功能本是合理的,但是法家却把这个功能过分夸大。韩非认为,刑罚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惩戒犯罪分子,更主要的是杀一儆百,即重以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起到一般预防犯罪的作用。

在特殊预防方面,既有表现为对罪犯的物理强制,主要是剥夺和限制再犯能力,也体现为刑罚对罪犯的心理效应如犯罪人的鉴别、感化、威慑和改造功能。所谓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是指刑罚对其惩罚的对象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的预防功能。

四、从刑罚的正义观念看法家的刑罚观

刑罚的正义观一方面是刑罚与犯罪相当,刑罚应该与其犯罪和犯罪人的性质相适应,轻者轻罚,重者重罚。国家的刑罚权应该设定在一个必要的限度内,假如是无节制的重刑,之后导致刑罚的滥用。先秦法家的刑罚观的核心就是严刑峻罚,《管子·明法解》载:“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法家的“刑无等级”和西方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涵是不同的。法家只是用一种新的主张重新确立封建特权和等级制度而已。

五、从法家刑罚观反思当代中国刑罚选择

现行刑法大多数罪名都有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规定,有些罪名甚至还保留死刑罪名,整个刑罚体系偏重。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严打”攻势,不仅有侵犯人权之嫌,而且很多都是违反法定程序甚至是实体法的规定,这就导致中国刑罚体系在执行过程中更显重刑色彩。

为了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我们需要建立均衡的刑罚体系。我们应该构建的是“宽严相济”的刑罚体系,对于严重的犯罪应该严厉打击,对于一些危害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强的的犯罪就要实行宽缓的刑事政策。

六、结语

综上所述,法家思想家期望依靠重刑来解决社会问题,或许其初衷是对的,但是深究之,会发现法家的刑罚观是缺乏正义基础和长远的实效性的。仅仅依靠暴力的重刑统治是不能长久的,只有真正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进行刑罚选择才能具有生命力。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要选择与犯罪相均衡的刑罚体系,从而保障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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