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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可转让性问题探究

2014-10-21陈银全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摘 要 著作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中不涉及财产但与作者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依据主流观点,著作人身权因其具有专属性而不得转移。但在著作权贸易中,著作人身权的这种不可转让性与著作财产权的可转让性往往会产生冲突,为解决这一冲突,学者提出许多理论,但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本文正是从从冲突的源头,即著作人身权是否可以转让入手进行相关探讨。

关键词 著作人身权 人身权 转让

作者简介:陈银全,上海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11-02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最早提出了著作人身权这一概念。大陆法系国家在寻求更好的保护作者人身权利的过程中逐步确立了“人格价值观”的著作权观念。其中,以法国为代表的“二元说”国家认为著作权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个部分。目前,现代各国民法典或知识产权法大都沿袭这一学说,即承认著作权中包含人身权。

传统著作人身权特征中,专属性及非财产性都表明了著作人身权的不可转让特性。从外国立法及国际公约规定看,人身权也的确被明确在禁止转让之列。例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6条就有与作者身份相关的权利不随著作权经济权利一同转移的规定。作为该公约的签署国,我国关于著作人身权不得转移的规定在著作权法中也有相应体现。

一、著作权人身权不可转让导致的问题及有关解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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