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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发票不符点引发争议的思考

2013-03-13陈卫华

对外经贸实务 2013年2期
关键词:受益人

陈卫华

一、引发争议的实例概述

开证行CAPITAL BANK OF JORDAN,AMMAN 开立了一份即期付款、金额为EUR400,000.00的信用证,信用证中要求发票必须显示如下证明:“……发票所显示的金额为未经任何扣减的确切货值。” 该笔交易涉及了预付款和信用证两种结算方式,信用证金额为全部货值扣除预付款的差额。受益人提交的发票金额与信用证金额一致,并按信用证的要求在发票上显示了证明语句。此外,发票上还显示了“DEDUCTION OF ADVANCE PAYMENT XXXXX”。

受益人将全套单据交给信用证中指定的交单行,交单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向信用证规定的偿付行索汇,同时向开证行寄单。开证行收单后,于某年的6月1日发来拒付电,指出如下不符点:“COMMERCIAL INVOICE SHOWING DEDUCTION OF ADVANCE PAYMENT NOT CALLED FOR IN THE L/C(发票中显示了信用证没有要求的预付款的扣减额)。”交单行与受益人协商后,当日发电文反驳。6月2日交单行从偿付行收到款项,6月3日交单行收到开证行要求退款的电文。在接下来的一个多月内,围绕不符点是否成立的问题,交单行和开证行之间不间断地进行电文大战,直至7月3日,开证行发出付款确认电。之后,开证行反复给交单行来电提出赔偿利息的要求。7月17日交单行去电开证行,坚持原有立场,拒绝退赔相关利息。至此,案件闭卷。

二、引发争议的几点思考

该案中,受益人提交的发票是否与单据相符?开证行的拒付是否有效?交单行拒绝开证行的赔偿利息要求是否合理?下面结合UCP600第18条b款、第14条d款、第16条和关于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下文简称ISBP681)第60段详细分析,希望能给相关银行和进出口商些许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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