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拘役刑的完善
2012-08-15张珂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张 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0025)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拘役刑的完善
张 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0025)
拘役刑作为短期自由刑的一种,是刑罚种类由轻到重过渡的桥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拘役刑的适用率普遍较低并且增速缓慢,有的学者甚至提出了废除拘役刑的主张。这种现状与当前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是极为不符的,也违背了当今世界刑罚轻刑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应当对我国的拘役刑进行完善,使其成为适应时代发展的刑罚种类。
刑事政策;拘役刑;宽严相济
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是该国对犯罪形势的总体反应,它取决于国家的法律制度与文化、具体的犯罪现状、自身社会的发展等多方面的因素。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型的复杂时期,各种新的社会矛盾不断产生,随之而来的是各种新型的犯罪,这给司法界从理论到实践层面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解决这些新生的法律问题,都和我们将遵循一种什么样的刑事政策密切相关。本文拟在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完善我国的拘役刑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一项具有策略性的惩治政策,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它承袭了我国自古以来“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的刑法制度[1]。2006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一节中明确指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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