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刑罚研究述评
2012-08-15朱家栋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朱家栋
(西北大学法学院,西安710069)
近十年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刑罚研究述评
朱家栋
(西北大学法学院,西安710069)
相继出土的甘肃居延汉简、湖北江陵张家山汉简等竹简填补了对西汉初期法律制度研究的空白。近十年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刑罚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刑罚体系研究和具体刑名考证为内容的刑罚法律制度的研究,对刑罚适用一般原则和具体刑罚的适用原则为内容的刑罚适用方面的研究,以及汉初刑罚法律思想的研究。不足之处在于对刑罚的执行和刑罚的消灭制度研究不够;与同时期的其他简牍文献的比较研究尚且不够,并且对一些问题必须重新审视并考证研究。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刑罚研究;法律思想研究
汉代基本上因袭了秦朝的政治、法律制度。就刑罚制度而言,西汉初年基本沿用了秦朝的刑罚制度,继续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对死刑也保留了残酷的执行方法[1]。张家山汉简(以下简称“张简”)是研究汉初法律制度的集大成者,其中《二年律令》①《二年律令》的律令,分别是《贼律》、《盗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收律》、《杂律》、《钱律》、《置吏律》、《均输律》、《传食律》、《田律》、《口市律》、《行书律》、《复律》、《赐律》、《户律》、《效律》、《传律》、《置后律》、《爵律》、《兴律》、《徭律》、《金布律》、《秩律》、《史律》和《津关令》。中关于刑罚制度的规定就集中展现了汉初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历史学家李学勤先生指出:“《二年律令》是吕后时行用的法令。虽非当时法律全貌,所载律文已包括法律核心内容《贼律》、《盗律》等,胜于睡虎地简的秦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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