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解“模式”:以美国刑事诉讼模式理论为基点的考察
2012-08-15齐志杰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11期
齐志杰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一、“诉讼模式”一词的来源及在我国的应用考察
诉讼模式,主要是国外刑事法学家的用词。自上世纪60年代美国著名刑事法学家哈伯特L·帕克创立了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的学说后,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刑诉模式学说,“模式”一语即被广泛使用。帕克模式理论的提出,对美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正如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教授肯特·洛奇所指出的,帕克提出两个模式理论之后,西方刑事诉讼程序理论研究已经受到建构理论模式的研究方法所左右。建构理论模式的研究方法为分析刑事程序的复杂性提出了有用的工具,它可以简化细节,同时强化了基本主题及发展趋势。该模式的优势在于:首先,它可以为研究刑事诉讼制度的实际运作提供指导;其次,它可以为确定什么价值影响刑事法律提供准则;最后,刑事诉讼模式也可以说明刑事司法背后的理论。帕克建构理论模式的研究方法,与现代经济学中的“模式”建构方法及社会学名宿马克斯·韦伯的“理想类型”研究方法同出一辙。经济学的“模型”并不是社会现实的直接反映,而是一种以假定为基础的理论建构。经济学家借助假定把与自己的研究旨趣无关的经验素材排除出去,同时通过理性分析建立起相关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这种与经验现实之间存在一定距离的理论建构恰恰能够把握住现实经济生活中的若干规律,从而有助于对其作出解释及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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