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立法建议
2012-04-29李海艳
考试周刊 2012年80期
关键词:受益人
李海艳
目前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是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现的,造成立法层级低,内容不统一,适用的条件不同,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因此,有必要将见义勇为纳入法律的框架体系之中。在见义勇为的立法中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1.明确见义勇为的含义
见义勇为明确界定为: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利益免受不法侵害,积极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以及为避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积极实施救助的合法行为。
2.完善见义勇为的申报和确认程序
我们应当给见义勇为者一个相对合理、相对较长的时间进行申请。现在有些地方已经将过去的申请时间进行了延长,这样是比较合理的。例如:《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规定:“申请、举荐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情况复杂的,经行为发生地县级综治办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江西省在关于公开征集《江西省见义勇为奖励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08.2.28)中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在见义勇为行为实施后,及时向当地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请确认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另外,还要统一对见义勇为进行确认和审核的单位,以免由于管理出现混乱而导致保护不力。最后要尽量简化审批的程序,不应给见义勇为者增加繁复的申请程序,上报到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时则要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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