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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有关海上保险法的最新修改议案及对中国的借鉴*

2012-01-28宋美娴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2年1期
关键词:被保险人

宋美娴

(南安普顿大学法学院,英格兰南安普顿 SO 171BJ)

海上保险是普通法系下最古老的保险合同形式,并一直推动现代英国保险法的形成和发展。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总结整理了当时最主要的实务规则和惯例。该法案到达了英国保险合同立法的历史性高度,并长期影响着其他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尽管如此,由于长达一个世纪的快速发展,该法案暴露出严重脱离保险市场现状的问题。因此,自2006年,英国法律委员会与苏格兰法律委员会开始开展保险合同法的审查,此次修改计划没有区分海上保险法和非海上保险法,但是大部分内容针对《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条文,包括保险人、投保人最大诚信原则下的义务、保证条款、保险利益、保险经纪人的付款义务。

就中国海上保险法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十二章制定了有关海上保险法的特别规定。并且,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新《保险法》)取代了1995年制定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海上保险合同也是新《保险法》调整对象之一。根据新《保险法》第184条规定:“海上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在总结英国海上保险法修改的具体内容与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比较新《保险法》的观点,为中国海上保险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海商法》今后的修改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英国海上保险法的产生与发展

英国海上保险可以追溯至16世纪,意大利商人聚集在英国伦巴第大街(Lombard Street)开始了海上保险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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