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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海员权益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从部分国家和地区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角度*

2012-01-28邵帅,郭萍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2年1期
关键词:船舶法律

邵 帅,郭 萍

(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2.烟台海事局,山东烟台 264000)

随着瑞典政府于2012年6月12日向国际劳工组织递交正式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法律文本,批准公约的国家达到了28个。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公约向着正式生效又迈进了一大步。公约规定的生效条件有两个,一是批准公约的国家数达到30个,二是批准公约的国家船舶总吨位占到世界船舶总吨位数的33%。目前,公约生效的第二个条件早已满足,至2012年6月,批准公约国家的船舶总吨位数已超过世界船舶总吨位数的56%。考虑到有6个国家是在近半年批准公约的,[1]这说明近期大多数国家批准公约的国内程序已完成或接近完成,将会有更多的国家于近期递交批准文件,基本可以肯定,公约将会在几个月内满足生效条件,并于满足生效条件的12个月后正式生效。

公约自2006年订立以来,国内许多学者均撰文对公约内容予以全面介绍并分析对中国相关行业的影响(如王秀芬教授撰写的《国际劳工组织的船员立法趋势及我国的对策研究》),但是鲜有对各国及地区如何履行该公约方面的介绍和分析。笔者从一些有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履行公约的情况入手,提出亟待解决的相关问题及建议,呼吁政府相关部门加快立法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海员权益。

一、国际劳工组织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

国际劳工组织(I LO)成立于1919年,1946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是联合国机构中历史最悠久,地位十分重要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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