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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扣押船舶法律问题*

2012-01-28郑秉物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2年1期
关键词:船舶

郑秉物

(厦门海事法院,福建厦门 361009)

船舶执行(指在执行阶段为了实现债权人的金钱债权而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船舶实施的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金钱债权,而扣押船舶是船舶执行的第一步骤甚至可能是最重要的步骤,因为船舶扣押后,被执行人很有可能就主动履行债务,接下来的变价及清偿程序可能就不必发生。

一、船舶扣押前的权属确定

(一)船舶权属的确定

在许多海事执行案件中,如海难救助债权案件、船员劳务工资债权案件,船舶往往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最重要的、唯一的保障,扣押船舶是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途径。但只有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才可以作为执行的标的物,不得对非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因此海事法院在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或者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的调查,首先必须核实拟扣押船舶的财产权属。

按照民法对物的分类原则,船舶应属动产。动产一般应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然而船舶所有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即公示方法上将船舶按不动产处理。根据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原则,船舶登记之后,其船舶权利即推定为登记簿和所有权证书上所载明的登记人享有。推定的范围不仅限于权利人的归属,而且可以推定该项权利的存在。[1]45-46因此,是否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就成为判断船舶是否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最主要的标准。一般来讲,只要在船舶登记部门登记为被执行人所有的船舶,海事法院在执行中就可以扣押;非登记为被执行人所有的船舶不能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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